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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再思考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3-07-05浏览:2083下载186次收藏

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再思考  

   

坚持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确保社会全面进步,是当前我国各项工作的重点。坚持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而行政审判工作正是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进而达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今年时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20周年,行政审判经过20年的风雨历程,现已走上正轨并逐步趋向完善,但与此同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仍然面临各种新的挑战,目前行政审判内外司法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延缓和制约了行政审判工作的高效、有序的发展,亟需进一步加以完善。由此,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如何改善、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进行了深层次、全方位的研究,以期改善和优化我国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树立行政审判的司法权威,从而为社会主义经济和法治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提出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至今,虽然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观,但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究其原因有多方面的,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法官,尝试结合审判实际中对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的建议及制度构想提出可行性完善建议,以期对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作有益的补充。  

   

第一部分、我国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的现状。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到今年已经20年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行政审判工作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基于我国特定的历史、传统和发展阶段,且我国建立和实行行政诉讼制度的时日尚浅,行政机关确实有一个理解和逐步接受的过程,行政相对人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也存在误解和不信任,包括法院本身在对行政审判重要性的认识上都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从而致使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阻力很大,司法环境很不理想,行政审判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还存在相当大的阻力,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就亲身感受尝试分析现阶段行政审判内、外司法环境的现状:  

一、行政审判内部司法环境的现状。  

(一)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法官配备不足、不强、不稳定,不能够应对日新月异的行政审判新形势。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行政庭审判法官的配备应保证配备3名以上的审判法官才能符合法律对行政审判的规定。在目前基层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形势下,要在行政诉讼案件年均不到10件的情况下,配备3名以上的审判法官专职从事行政审判必然有其难处,由此导致有些法院要求行政审判庭的法官在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同时,还要办理一定数量的其他案件,或在行政审判庭审判法官职数配备到位的情况下,但法官长期不到位,在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只能从其他审判庭借用审判法官,严重影响到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有些法院还在行政审判庭的构建上,将综合素质不强的审判法官安排到行政审判庭工作,加之法官的频繁变动,使行政审判工作面临极大的困境。导致这种现状的根本因素在于法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对行政审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在当前行政机关对法院行政审判存在不理解和抵触情绪的情况下,法院领导对行政审判支持和指导尚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法院针对行政审判法官的后勤保障尚不充分。  

当代中国,城市建设飞速发展,而拆迁、征地是城市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由于行政审判承担了对拆迁的行政裁决以及征地的土地处理决定进行非诉审查和诉讼审查的任务,法院行政审判不可避免的直接面对面临城市拆迁、旧城改造、征地等最尖锐的社会矛盾,行政审判法官在审理涉及城市拆迁、旧城改造、征地等极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时,面临巨大的精神压力,甚至人身威胁,由此导致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心存顾虑。而有些法院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未能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导致行政审判激励机制未能及时建立;行政审判的后勤保障不能应付审判的需要;行政审判法官人身保护措施未能落实,从而造成行政审判法官心理负担过重,不能够全身心投入行政审判工作。  

二、行政审判外部司法环境的现状。  

(一)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尚存在抵触情绪,对行政审判不理解,不支持,法院与行政机关未能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  

行政诉讼法》施行之日,由于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导致了政府部门“衙门”作风盛行,行政机关往往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应受到司法审查的监督,特别是在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后,往往难以接受,从而导致对行政审判的抵触和不理解的情绪,造成行政和解率偏低,不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与化解,给行政审判工作带来非常大的困难,另一方面,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沟通渠道的缺失也进一步导致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的恶化。  

(二)行政机关“一把手”基本不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对涉诉事项一无所知的情况时有发生。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法官,就自身的经历而言,从未亲自审理过行政机关“一把手”亲自出庭应诉的案件,且相当一部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未派相关人员出庭参加诉讼,出庭的辩护律师往往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过程一无所知,以致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敷衍了事,由此导致对立情绪加深,不利于最终的矛盾化解,给行政审判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对行政诉讼相关立法宣传不够,以致行政相对人对法院能否公正判决缺乏基本的信任,对立情绪严重。  

总所周知,由于地方法院的经费支出来自于地方政府,自然在很多方面也受制于地方政府,虽然现在政府干预司法的情况已有所转变,但相当一部分行政相对人仍然认为法院与政府是一家,造成一方面希望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另一方面又对法院能否公正判决心存疑虑的现象出现,以致对法院产生对立情绪。  

第二部分、优化我国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的建议及制度构想。  

对于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的建议及制度构想,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已有很多好的建议和制度构想,并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良好的反馈,对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笔者对此不再作过多的论述,笔者主要从一名基层行政审判法官的角度,作一些浅显的思考,以期对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贡献绵薄之力。  

一、优化行政审判内部司法环境的建议及制度构想。  

(一)进一步深化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尽可能由院长分管行政审判工作,以强化对行政审判的支持。  

现阶段城市发展日新月异,拆迁、征地在城市发展的诸多环节中占据至关重要的一环,而由拆迁、征地等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争议越来越多,行政审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单独依靠行政审判法官去承担,势必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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