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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督查工作运行流程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3-06-11浏览:2820下载128次收藏

为进一步促进督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精准化, 提高行政执行力,确保全局重要工作事项的全面落实,根据上级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分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督查工作内部运行流程。  

一、任务范围与管理  

(一)市局及区委区政府下发的立项督查事项(以下统称上级督办事项)。  

(二)分局阶段性重点工作部署、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局领导批办事项(以下统称局党组决策、局领导批办事项)。  

(三)督查事项按任务性质与时限要求与市局标准统一,划分为“特急”、“急”和“普通”三个等级。上级督办事项和对全局重点工作有重要影响的为“特急”,其他上级督办事项和局党组决策事项为 “急”,一般性工作部署和会议贯彻为“普通”。  

督查室按市局、区委区政府、分局党组分别建立督查台账,对各类督查事项分别进行登记,并根据等级的不同,分别按每1天、3天、5天进行一次督导调度,各科室所依此制定落实计划。  

二、督查督办运行流程  

   (一)上级督办事项落实流程  

1、任务下达。(1)办公室按局领导签批意见明确承办主体科室所。(2)对局领导签批意见,在24小时以内将文件下发到承办科室所,并进行登记,以备催办。(3)对督办事项与责任分工落实有异议的,由办公室请示协调解决。  

2、督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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