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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关于发挥民间资金积极作用促进金融综合改革进程的调查报告

栏目:调查报告发布:2013-01-18浏览:2335下载218次收藏

 


为推动民间借贷的规范和提升,发挥民间资金的积极作用,破解经济金融运行中“两多两难”难题,根据《政协xx市委员会2012年工作要点》的安排部署,2月下旬,市政协组成专题调研组,由副主席徐扬牵头,经济界别、工商联界别联合互动,就发挥民间资金积极作用、促进金融综合改革进程课题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调查研究。调研实地视察了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村镇银行等有关机构的运作情况,深入调查了中小企业融资、金融服务、民间非法金融处置等有关情况,召开了金融机构、民间融资中介、金融管理部门等各个层面的座谈会,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探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民间借贷主要指游离于官方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信用活动。客观的说,民间借贷利用其灵活高效的运作特点,弥补了商业银行信贷服务的空白点,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在促进我市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市金融办、人行和银监办均未建立民间借贷信息采集机制,没有进行定期的数据监测,因此我市民间借贷总量、利率水平、资金流向等受可得性的限制,没有官方统计数据,本文中有关数据参考参照温州地区民间借贷相关数据。据测算,我市民间借贷时点余额规模大致在150亿-200亿之间,约占整个社会融资总规模中的比例为15-20%。

(一)民间借贷形式

1.以个人信用为主的直接借贷。这种传统民间借贷在我市具有悠久的历史,以亲缘、地缘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网络为最根本的信用基础。如亲朋好友的临时调剂、相互间有业务往来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间的资金借贷,当前月息在15‰-20‰之间,借款期限通常在半年到一年。

2.以中介为媒的间接借贷。一是互助会,即民间较为普遍存在的“呈会”,多数是10人,按期结束,较有信誉,有调剂余缺、互惠互利的作用。二是由“呈会”变态发展的“抬会”、“平会”等,是一批专门利用聚会形式经营资金谋取高利的专业会主以及“银背”一类中介人、经纪人通过哄抬会款利息聚敛诈骗巨资,一度于上世纪80年代和2008年前后在我市盛行。三是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状态的借贷活动,不受相关法律法规监管,主要是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经济信息公司等机构违规介入的资金借还贷,通常借贷期限很短,利率较高,如过桥借款月息在30‰到50‰之间。

(二)民间借贷特点

1.融资性中介市场发展较快。截止2012年3月,我市有小额贷款公司3家(注册资金7亿元),融资性中介机构243家(其中担保公司4家,注册资金2.5亿元;典当行6家,注册资金1.57亿元;寄售行43家,注册资金627.5万元,经济信息(咨询)公司190家,注册资金近10亿元),还有部分没有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地下中介组织机构。其中一些较为规范的即从事真正的担保、典当等服务的机构,也不排除同时从事社会融资活动;另一些机构则根本没有与银行建立担保等合作关系,变相经营典当或从事资金拆借、高利贷等活动。这些融资性机构参与的借贷规模占民间借贷总规模的一半以上。

2.中小企业对民间借贷市场的依赖程度增加。调研中了解到,绝大部分中小企业遇到资金困难时,第一选择虽仍为银行,但银行系统为防范金融风险,信贷资金计划配置向大企业倾斜。随着银根紧缩,中小企业的银行信贷准入条件、程序审核都变得更加严格,企业为生存发展转而寻求民间融资渠道。银行贷款“短贷长用”现象也导致企业每年甚至每半年都要从民间资本市场高息筹集还贷、再从银行贷款偿还。民间借贷成为中小企业季节性和临时性融资的重要渠道。据抽样调查显示,去年末企业运营资金构成中,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比例为56:28:16,民间借贷与上年同期比提高6个百分点,与银行贷款形成此消彼长的局面。

3.民间借贷利率整体向上。据悉,从2009年三季度末以后,民间借贷利率一直处于上升区间,到2011年四季度,年综合率水平为24.5%左右。其中,融资中介市场的借贷利率超过3分,为同期基准利率的3-5倍;一般社会主体的普通借贷(平均18%)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利率(接近20%)。今年以来,受从中央到地方对非法民间借贷行为加大清理力度的影响,民间借贷利率高位小幅回调,已下行3-4个百分点,4月份综合利率为21.58%。

4.民间资金流向投机性趋势明显。民间借贷最初主要用于生活消费或小本生产经营、企业投资项目或生产资金周转,约有80%借贷资金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而最新的调查则显示,借贷资金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投向房地产市场的占20%,用于银行贷款还旧借新之间过桥垫款和流向民间融资中介各为20%(合计40%的借贷债权或资金没有进入生产、投资领域,仅停留在借贷市场空转,异化为“炒钱游戏”),剩余5%为其他投资、投机及不明用途等。

二、我市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间借贷风险客观存在。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带来的风险。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部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民间借贷行为在利率、期限、收益分配、风险补偿等方面都无法可依,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特别是民间融资机构的地位不明确,其融资活动也缺乏相关法律约束和规范。二是经济宏观调控带来的风险。实践中民间借贷很大部分资金是对正规金融资金缺口的补充,与各银行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货币政策从紧,民间借贷就可能因需求过旺而发生资金链条中断。此外,我市大多民间借贷资金,流向能源、房地产等行业,如遇价格控制及调整后的行业低迷,附着在这些领域的民间资金会被套牢,对我市整个民间借贷资金链条产生较大冲击。三是投机性经营增加带来的风险。调查中,有关民间融资机构普遍反映正规经营压力大,准入门槛大幅提高、法律地位不明确、业务项目单一、征信系统不开放、抵押物和反担保抵押登记的不平等以及税费等方面都制约影响发展。据悉,某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的担保公司,按照1:5的担保额度规定,如担保额度1亿元,需缴纳保证金2000万元,其担保的总利润为200-350万元,可能只能满足人员工资、财务成本等公司的正常开支,一旦出现一笔风险,那么就由该担保公司独自承担向银行赔付,从担保基金中直接全额扣除,数额巨大的话需要用好几年的利润填补。因此,一些融资机构受高利的引诱就假借经营之名,违规办理垫资业务,收取高额佣金及利息,或违法从事借贷,高利吸纳资金、高利放贷,据悉这类借贷月利率介于40‰-250‰之间,个别高达500‰,对借贷者少有或没有担保、抵押等要求,且交易手续不全,容易导致借贷纠纷。

(二)非法民间金融活动冲击经济社会秩序。一是在高利率的诱导下,非法集资和高息借贷极易诱发大量资金流出银行体系,从而加大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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