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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民警改造罪犯能力研究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2-11-04浏览:2170下载246次收藏

    教育改造罪犯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监狱、社会、监狱民警的通力合作,才能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但是,在这一系统工程中,监狱民警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重要因素,是关键性的力量。因此,如何提高监狱民警教育改造罪犯的能力,是监狱工作的一项重要命题。

  一、监狱民警教育改造罪犯能力的界定

  能力是胜任工作任务的主观条件,它直接影响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事各种活动都需要相应的能力,有的能力是许多活动不可缺少的,有的则是某种活动必不可少的。如节奏感和曲调感对于从事音乐活动是必不可少的,准确估计比例关系对于从事绘画活动是必不可少的。能力的基本特点是:能力具有社会性,它与人完成一定的活动相互联系;能力具有多样性,不同的能力所表现出来的职业能力,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能力具有矛盾性,因为人的能力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

  那么,什么是监狱民警改造罪犯的能力呢?监狱民警面对的是一个“危险系数高,具有潜在破坏力”的特殊的“实体”,要通过监狱民警的系列执法活动去影响乃至改造这个“实体”,是十分不容易的,这就需要监狱民警不断加强自身能力的构建。即是说,监狱民警除了具备普通的能力外,还需具备监狱工作教育改造罪犯的特殊能力。监狱民警教育改造罪犯的能力是:依法教育和改造罪犯过程中所具有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矫治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二、监狱民警教育改造罪犯能力的构成

  监狱在教育改造罪犯的全过程中,不能脱离罪犯最终要回归社会的需要。这一过程,正好体现监狱民警的素质,即监狱民警的能力状况。

  在实际工作中,公正执法、个别教育和直接管理,最容易体现出监狱民警的能力,这三个环节,无论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极易产生“狱情”。如果我们将罪犯重新认真梳理一遍后就不难发现,除了极个别仇视社会、仇视政府、心理极度扭曲的罪犯外,大多数“沦落”为难改造的所谓重点罪犯,可能都是因为我们工作不当,民警不尽职而造成的。所以,笔者认为,监狱民警教育改造罪犯的能力覆盖罪犯改造活动的全过程,体现在教育改造工作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执法语言表达能力、教育矫正能力、自我心理调适能力、警体技术能力、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和工作创新能力等。

  (一)执法语言表达能力

  监狱民警的职业语言与社会普通的职业语言最大的区别在于语言表达对象的特殊性。社会普通的职业语言,在表达时自由度相对较大,随意性强。而监狱民警在工作中的职业语言由于受表达对象的限制,因此,对语言表达也有较高的要求。这种要求的首要表现是,语言内容的法定性———不能随意允诺、自作主张,只能“依法说话”。

  监狱民警执法的过程就是语言和行为的展示过程。而执法语言作为法律语言的一种,是十分规范和有其内在的逻辑性的。监狱民警在执法环节中,如何既准确表达法律的内容,又较为艺术地让罪犯听懂并受其语言的感染是十分重要的。虽然在日常工作中,监狱民警向罪犯传达的声音是极为平常和普通的,但必须重视,这种声音对于罪犯来说却是十分敏感的,有影响力的,因为它可能直接影响罪犯的改造情绪和行为状况。所以说,执法语言是监狱民警的基本能力。是教育改造罪犯的前提条件。

  当然,监狱民警的执法语言并不是要求监狱民警刻板着脸,满嘴都是“法律”语言,而是要求在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要“依法说话”,进行科学、准确的语言表达。正如著名演讲家蔡顺华指出,语言修炼和表达要达到三种境界:“即敢说、能说、会说。今天的你只要把握机会,敢于在公众场合发言,就已向成功迈出了第一步;能说要在表达中准确清晰流利,礼貌得体;会说要在表达中达到鲜明、生动、形象、语惊四座。”

  语言是思想的体现,行为的先导。监狱民警在教育改造罪犯中的语言,是构成其实施行为最基本、最常见的要素。无论是向罪犯发出指令或是进行工作协调,其基本载体就是监狱民警的工作语言。在实际工作中,监狱民警要注重锤炼语言,注重审视、调整和深化自己的思想,语言表达的明晰、精确、一致、独特性,正是思想的明晰、精确、一致、独特的保证。常言道“好马出在腿上,好汉出在嘴上”就是这一道理。监狱民警的语言表达能力并非消极的“物质外壳”,它有对罪犯思想不容易忽视的整合、提升和矫正的作用。

  (二)教育矫正能力

  教育是一种能力,根据教育对象实施有效矫正更是一种超凡的能力,监狱民警工作的对象是罪犯,教育矫正自然是其基本能力所在。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教育在本质上主要是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真正的教育”是促使灵魂的转向,并用力将灵魂往上拉,引导灵魂达到高处的真实之境,这种灵魂转向,实际上就是人生态度的转向,这种灵魂的牵引,实际上就是人生境界的提升。

  对罪犯的矫正教育是新时期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实现监狱工作宗旨,提高教育改造的重要途径。

  监狱民警是矫正教育的主体,在实际工作中,监狱民警是否具备较好的管理水平和矫正教育技术是十分重要的。从罪犯产生矫正的需要和动机过程来看,监狱民警必须通过自己的管理行为激励罪犯,调动罪犯接受矫正教育的自愿性、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由于罪犯原有的不良行为习惯和心理缺陷以及素质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是其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监狱民警应发挥矫正教育的引导作用,以其自身的行为来引起罪犯的心理与行为发生变化。监狱民警自身的行为是一种无声的教育力量,有些时候,这种行为所发挥的教育和矫正功能是人们意想不到的,这就要求监狱民警致力于提升罪犯教育矫正的境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人性化的教育管理。苏霍姆林斯基说:“教育首先是人学”。成功的罪犯教育矫正首先应该表现在针对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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