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事人的追加问题
浅析当事人的追加问题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需要追加当事人的情况。追加当事人的情形有两种:法院依职权追加、依当事人的申请追加。依当事人申请追加又分为原告申请和被告申请两种情况,
依追加的对象又分为追加原告和追加被告两种情形。
追加当事人的目的,首先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其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审判实务中有一些当事人却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从而达到拖延诉讼、混淆视听的目的。这种情况下不仅增大了诉讼的复杂程度,而且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严重浪费我国的司法资源。故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时应当严格审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
一、原告申请追加的情况
原告申请追加的,追加期限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时发现有遗漏当事人时,原告方可以提出申请追加当事人,但是否追加,审查权及决定权在法院,也是原告在庭审中行使其诉权的表现。如被追加原告本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且无碍他人权利的行使的,法院充分尊重其是否参加诉讼的意愿。如申请追加的是被告,原告方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且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还需要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二、被告申请追加的情况
对于被告是否能够申请追加被告,理论界看法不一,但笔者认为被告是可以申请追加被告的。实践中,被告为减轻自己的责任,分担责任风险,查明事实真相,申请追加被告也是情理之中。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此处的当事人专指原告或被告,而被告也属于案件的当事人,因此被告也应该有权申请追加被告。但在被告实质上并不能对追加的被告提出任何诉请或是实体上的要求,因此法院应当分情况处理,如果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追加申请应当将其申请变更为申请追加第三人的情形,按照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的情形处理。故被告有形式上申请追加被告的权利,但是却没有实质上追加被告的权利。
三、法院依职权追加
人民法院发现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权利或义务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时,依照职权追加其为案件的原告或被告的诉讼行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属于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
浅析当事人的追加问题
本文2012-10-12 23:43:59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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