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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商事纠纷案中金钱给付违约情况的审查处理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2-10-12浏览:2593下载143次收藏

浅谈民商事纠纷案中金钱给付违约情况的审查处理


民商事审判中,因金钱给付违约利息损失的计算和违约赔偿处置存在较多不统一规范的做法,故其裁判结果亦不尽相同,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信力,甚至是某些不和谐的社会因素。本文就民商事纠纷中涉及金钱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的数额和期限,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应向对方支付逾期利息提出的计算标准和违约金的审查认定谈点意见,以期对在今后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决案件上有所帮助。

一、无偿付期限的货款,经催告后的利息计算,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偿付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买卖合同经双方结算,买方出其欠条,未约定偿付期限和利息,买方是否要承担经催告未在合理期间内支付欠款的利息,过去的习惯做法是以双方无约定为由,对要求支付欠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类似情况债务人应当支付逾期未付款额的利息损失。理由是:经结算出具欠条,双方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还款时间未约定,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其履行期限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4)项的规定确定。只有在债权人催告而在合理期间债务人仍未履经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构成违约。违约责任按损失大小计算,对于金钱债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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