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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对策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2-10-12浏览:2174下载167次收藏

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对策


司法实践中,财产刑“空判”多、执结率低、执兑率低、执行难的现象时有发生。财产刑执行难影响了其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财产刑执行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财产控制不严。财产乃身外之物,无人身依附性。司法机关能够控制住犯罪人,却不一定能就此控制其所拥有的金钱和财产。有些犯罪人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后,甚至在案件侦查、审理过程中,本人或其亲属就想方设法隐藏、转移、挥霍财产,逃避财产刑的执行。

二、履行能力不强。当今社会中贫富不均的现象普通存在,不同的人拥有的钱财数量是不同的,有的腰财万贯,有的却可能身无分文,差距悬殊,而罪犯的经济状况大多较一般人的经济状况差,对财产刑的履行能力较弱。犯罪人一旦财产有限,就可能给财产刑的执行带来困难。

三、法律规定不细。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这种扩大,加大了对经济犯罪等贪利性、侵财性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惩罚犯罪、教育罪犯。但不论罪犯是否有财产,亦不论财产多少,法律均规定应判处罚金,可能加大罚金刑执行的困难程度。随着财产刑特别是罚金刑的广泛适用,财产刑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空判”现象日益突出。

四、操作程序不明。有关财产执行的现行规定,只见于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很不完备、具体,对许多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了财产刑的执行难。如法律对财产刑的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期限、执行主体、执行异议等方面没有规定或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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