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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格式条款中约定争议仲裁条款的思考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2-10-12浏览:2077下载237次收藏

对格式条款中约定争议仲裁条款的思考

案例一:某甲与某房地产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因办理产权证书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某甲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开庭中被告某开发商提出双方当事人有仲裁协议,请求驳回起诉,人民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某甲的起诉,李某表示并不知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购房时开发商并没有说明,后某甲无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某甲对仲裁结果不服,现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书。

案例二:某乙为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某保险公司依据双方的约定向某乙提交格式合同一份,某甲签字后保险合同生效,此后双方因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某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中双方有仲裁条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法院经审查遂依法驳回起诉,并告知某乙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某乙发现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是距离某乙居住地200多公里的省会所在地,因考虑到平时工作较忙无力到外地去进行诉讼,某乙只好做出让步,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与人们经济活动的日益增多,格式合同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以上案例就是其中的二个典型,笔者就仲裁条款随机询问了当事人,绝大多数当事人表示并不了解仲裁协议更并不知道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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