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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当事人诉讼能力亟待提高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2-10-12浏览:2650下载166次收藏

农村当事人诉讼能力亟待提高

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对于当事人权利受到损害后,如何得到司法救济,实现公平正义,进而能服判息诉,尤其在现有执法环境下,对于减少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对抗情绪,至关重要。然而农村当事人普遍存在诉讼能力低下、诉讼水平不高、不善于行使诉讼权利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在统计衡山法院五个法庭459件案件983个当事人中,小学及其以下文化的占28%(其中91%是年龄在40岁以上),初中文化的占61%,高中文化的占7%,大专以上文化的占4%,有大专以上文凭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是法庭辖区内的相关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不识字,念错字的情况较普遍。

二是法律知识缺乏。农村当事人经常会出现以下现象:分不清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在权益受到损害时,不知向哪个机构或部门寻求救济。分不清楚法官、律师、法律工作者的概念和职责,没有证据意识,甚至不懂起诉状的概念,不会填写立案各类文书。

三是法律意识淡漠。村民利用家族势力来解决纠纷较普遍,违法和解调解问题仍然存在,对另一方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反感不理解。在诉讼中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履行诉讼义务情况较多。如抱消极态度,不接收法律文书,不应诉,不答辩,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

农村当事人诉讼能力低下、诉讼水平不高,主要是以下原因造成的。

第一,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不高。虽说我国自1986年7月1日起,全国开始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但对于九年制义务教育贯彻执行得不够。高中以上学杂费及生活费负担太大,大学生就业形势又不好,许多农村大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导致农村家长对子女接受高中以上教育积极性不高,只希望子女读完初中就出去打工谋生。

第二,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手段单一枯燥。在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多是依靠宣传栏、发放宣传册的方式进行,农民参与学习的积极性不高。侧重于对农民的义务性、禁止性法律条款进行宣传,对农民的权利性法律条款宣传较少,宣传时,警车、公务车上大喇叭高声大叫,威风凛凛,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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