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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2-07-28浏览:2079下载157次收藏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一、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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