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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以计分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之思考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2-05-24浏览:2257下载140次收藏

全省监管改造研讨会二等奖  

   

关于构建以计分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之思考  

   

近几年来,关于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问题的讨论己成为监狱工作的热点,特别是今年中央有关领导同志首次提出“要以重新犯罪率作为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以后,立即在监狱系统引起强烈反响和激烈讨论,制定全面反映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估标准就显得更为紧迫。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的。标准和标准化工作在企业管理中广为运用,在监狱工作中引进和使用标准化原理,一些监狱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这种标准主要是规范工作流程,针对监狱管理的。对于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在江苏、湖南、新疆、河南等地也作了开拓性的探索,并取得了积极成果。  

笔者认为,制定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就是要从我们改造罪犯的实际出发,遵循科学规律,运用标准化基本原理,构建出对罪犯改造质量进行定量和定性有机结合的考核标准或体系,并且通过一系列规范性文本来保证其实施。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与一般的质量评估标准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它针对具体、特定的个体,使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标准构建难度更大,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为对人的评价含有主观的东西,罪犯改造,还包括其外化的行为,仅可以从其行为的实施和表现来衡量。目前监狱推行的计分考核主要是对罪犯的行为进行评价的,对行为的评价较为客观,又便于定量,易操作。人的行为是心理的外化,有什么样的心理一般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计分考核标准或体系应是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这一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内容。当然,行为与心理之间客观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称性,这是目前有的罪犯改造表现较好、但其恶习较深,威胁性大,导致重新犯罪可能性较大的主要原因所在,这也是当前我们计分考核标准或体系面临的主要挑战。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要构建科学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还应从不断完善计分考核标准或体系入手,构建以计分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为此,笔者想结合我省罪犯计分考核工作的现状,试从完善计分考核标准或体系的角度对如何构建科学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谈几点粗浅的看法,旨在抛砖引玉,促进交流。  

一、要全面准确把握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之基本要求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包括对罪犯心理、认知和行为的检测。通过对罪犯的行为、心理和认知的综合性的定量化考核,科学地评价罪犯的改造状态和效果。因此,我们在研究和构建罪犯改造质量标准时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的基本要求进行思考和认识:  

要求一:统一性  

统一是构建标准的基本要求。它要求为了保证标准所必需的秩序和效益,对其形成、功能或其他特性,确定适合于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的一致的规范。因而,我们在构建罪犯改造质量标准时,必须能够适用于全体罪犯,并对其测试运用统一的内容和程序,其功能为每一个适用对象所认可。  

要求二:简便性  

对罪犯改造质量的测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复杂性来源于罪犯作为人的复杂性和罪犯改造的综合性。对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价涉及罪犯的思想、心理和行为。因而,其标准的构建在科学的前提下如何简化,关系到其使用的效能问题。为此,在设计评估的流程时,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剔除多余的、可替换的因素和环节,精练并确定满足全面需要所必要的因素和环节,保持整体构成精简合理,使之功能效率最高。  

要求三:协调性  

罪犯改造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在构建标准时,要协调好其内涵构成的统一性和平衡性,以保证各因子不缺漏,并根据其对罪犯改造的影响和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其分值。同时,还要充分协调好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这一系统内外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实施过程中操作运用,从而达到对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设计的最优化。  

要求四:科学性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要全面、客观、及时地反映出罪犯的改造状态和程度,还必须具备可操作性,也就是要做到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的量化。这种量化,还必须是科学的量化,即以科学的数字化的值使得罪犯改造的变化可表征为一个量变递减或递加的轨迹,从而寻求出罪犯特性改善而趋于正常的值域,以趋于正常的值域作为罪犯达到守法公民这一总目标的状态值。因此,只有科学量化了的罪犯改造质量标准才具有操作性。  

笔者认为,以上四个要求是辩证统一、紧密相联的,缺少任何一个环节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标准,也不能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发挥其最大的功效。  

二、要客观认识我省现行罪犯计分考核制度之弊端  

我省计分考核制度随着改造罪犯形势和要求的变化,多次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对引导和促进罪犯改造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罪犯作为人的复杂性和改造的综合性,我省现行计分考核制度目前还不能对罪犯的改造表现尤其是改造质量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测试和评估。下面,我们可对照前面所述的改造质量评估标准的基本要求检视我省现行计分考核制度(即《关于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之弊端:  

弊端一:统一性不够  

在目前的罪犯改造工作实践中,普遍存在一种罪犯获得减刑前后“两个样”、反差极大的现象。因为有减刑间隔期的规定,已经减过刑的罪犯,在一定时间内不可能再减刑,甚至有可能不能再减刑,他们由此就放松了改造,自我减压,放任自流,甚至违法违规,给其他罪犯的改造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破坏了正常监管改造秩序。尤其是通过弄虚作假的假改造表现骗取了减刑奖励的罪犯,减刑到手后便暴露出其丑恶的面目。但是根据现有制度,减刑一旦裁决生效就无法撤销,监狱对此只能束手无策、无可奈何。笔者调查了本监狱余刑在二年以内罪犯的全年违纪惩处情况,反映出监狱违纪罪犯主要就集中在这一类人员,并且他们几乎都认为自己反正不需要减刑,受多少处罚都没有关系。由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目前我省计分考核制度未能对所有罪犯的所有改造过程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或者效果不甚理想,我省现行计分考核制度并不能适用于全体罪犯(长刑犯、短刑犯),也不能适用于罪犯改造的所有阶段(入监、服刑中期、出监),即缺乏统一性。  

弊端二:简便性不够  

任何一项评估标准,均应在设计评估流程的同时,剔除多余的、可替换的因素和环节,精练并确定满足全面需要所必要的因素和环节,从而保持标准的简便易行。《规定》在总则部分第三条也规定了“手续简便”的要求,而在实施过程中,为保证执法的公正、公开,对考核程序的要求相当严格,导致了手续的繁多重复。仅拿一次性奖扣3分来说,除要求责任民警、分监区领导、监区领导逐级在《奖扣分通知单》上审批外,还要求责任民警将奖扣分记载到考核表上后,又需要监区领导在考核表的“审批领导栏”签批。这使得民警忙于繁杂的审批事务,而较少有精力去研究和分析所管理罪犯各个改造阶段的心理行为特征及其改造方案,并对其作出科学准确的考核和评价,最终导致计分考核管理、教育、导向、评价等功能的缺失。  

弊端三:协调性不够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只有能被全体罪犯所认可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能。而我们现行的《规定》与法院规定的刑事奖励之间在定性与定量的关系上还存在不够协调的环节,以致未能被所有罪犯认可。有一部分罪犯获得了减刑条件的表扬等奖励数但不能获得减刑奖励,虽然《规定》中规定了“凡罪犯余刑不长又未能获得减刑、假释等奖励,刑满时,所获得的累计奖分按分给予物质奖励”作为补充,但是这并不能替代表扬等行政奖励在促进罪犯改造中的功能和作用。笔者随机对200名在押罪犯开展了一次问卷调查,其中90%以上罪犯表示积极改造的目的还主要是想获得刑事减刑、假释等奖励,并不是为获得一些低额报酬。因此,这就使一部分刑期较短、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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