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文秘网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2-03-21浏览:2603下载121次收藏

某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消除因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带来的危害,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事件、群体性药害事件、严重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重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一)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在全市范围内影响大、波及范围广,致人严重残疾、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注射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及麻黄素注射液流失、被盗数量在50盒以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原料药被盗在5公斤以上;注射用麻醉药品流失、被盗数量在50盒以上;罂粟壳被盗数量在50公斤以上;医疗用毒性药品中属剧毒物品的,流失、被盗数量在100克以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假劣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危害范围超出本市行政辖区,并超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能力。  

(二)较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在市或县(区)辖区内较大范围内发生,造成一人重伤、五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统一指挥、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系统联动的药品、医疗器械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体系。  

第四条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甘肃省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酒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市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由刘晓明任组长,张礼洪、白丰虎、谢明敏任副组长,办公室、药品市场监督科、医疗器械科、药品安全监管科、纪检监察室、市药品检验所负责人任组员。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要成立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第六条 市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程序;  

(二)组织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  

(三)审议批准药品、医疗器械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四)研究解决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快速有效开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避免事故扩大,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五)负责指挥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组织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六)必要时负责向社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  

第七条 市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由办公室、药品市场监督科、医疗器械科、药品安全监管科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督科。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制定、修订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上报工作;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传达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协助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协调解决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具体问题。  

  

第三章 预防与报告  

  

第九条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并保证该系统的有效运行,确保有关信息24小时畅通。  

第十条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生产、经营、使用、教学、科研单位及个人,应依照本预案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报告当地发生的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

解锁后支持完整在线阅读或下载编辑海量优质内容资源

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点击下载
分享:
热门文章
    热门标签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