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全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主体、对象、标准
(一)征收主体
区人口计生委为征收主体。各乡镇、街道为委托的代征单位,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二)征收对象
对有下列生育行为之一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1.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的;
2.不符合《条例》二十条规定再生育的;
3.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条例》第二
十一条规定情形再生育的;
4.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生育间隔期再
生育的;
5.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
生育的。
(三)征收标准
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对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以上的对象,计算确定夫妻双方年收入时,首先要调查核实生育双方实际收入,难以核算的,农村按双方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以各乡镇统计部门出具人均纯收入数据为准),城市按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征收程序:
(一)立案审查
各乡镇、街道发现本辖区内违法生育人员,经审查后应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取证
各乡镇、街道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计生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收集有关证据,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乡镇(街道)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乡镇(街道)应当采纳。当事人若对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市人口计生委申请复议或于3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作出决定
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属违法生育的,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情节复杂或征收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乡镇(街道)计生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案件调查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征收决定书副本送区人口计生委备档。
(五)送达决定书
做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应当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书
某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本文2012-02-14 17:33:47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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