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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介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初探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2-01-31浏览:2072下载236次收藏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资源优势,去年以来,我市开始探索人民调解介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一年多的实践使我们深刻体会到,这是贯彻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部署,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举措,是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有效途径。

  一、人民调解介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第一,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是对现行调解机制的有力补充。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方便快捷、形式灵活、利民便民等特点和优势,深受广大基层群众信赖和欢迎。把人民调解引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处工作,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为有效调解该类纠纷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途径,使得这项工作从过去交警部门行政调解单兵作战的局面,转变为资源共享,联合调处的高效调处机制,一方面给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服务,另一方面也为交警部门腾出更多警力和资源来管理交通秩序。

  第二,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是推进调解机制创新的具体实践。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因发展带来的问题转化为矛盾纠纷。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数量多发,范围扩展,危害加剧,调处困难的态势,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寻求在机制创新上的突破势在必行。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就是一次成功的尝试,虽然还在起步阶段,但对我们今后继续加强人民调解机制创新,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第三,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是强化司法行政职能的现实需要。尽管司法行政工作点多面广,但由于职能较弱,工作往往得不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甚至部分群众还不了解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不仅使广大群众更加了解司法行政工作,也让一级党委政府更加深刻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发扬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的精神,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人民调解介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利于司法行政形象的提升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刚起步时,我们首先面对的是要解决“三专”的问题,即:专门机构、专业队伍和专项经费。这三个问题是该项工作能否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和顺利发展的关键所在。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自2009年7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以来,严格按照市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明确提出试点工作必须按照“高标准定位、专业化运作、规范化管理、高质量服务”的要求推进,从而提升司法行政机关的整体形象。对此,我们重点抓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成立专门机构。我们成立了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市综治办副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常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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