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
浅论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
——以人民法院为视角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人们向司法部门寻求正义的要求日趋强烈,司法部门在为经济、社会保驾护航方面承载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了担负好这一重任,法院系统始终进行着不懈努力切实保障司法公正,并为推进司法公开不断进行探索,保证司法权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行驶,切实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确保司法公信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毋庸置疑,没有司法公信力、满意度,就绝对不可能有社会的公正。司法要取得社会公信,不仅在于司法公正,而且还在于这一公正能够被人所觉察到。司法公正必然是老百姓“看得见的正义”,“没有公开也就无所谓正义”①,需要以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以维护司法公信力。
一、 司法公开的必要性
正义价值的实现是法律的终极目标,司法权是实现公正司法的权利,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法律平衡。英国的古老箴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里的“正义”即是指实体正义,“看得见的方式”则是指程序。也就是说,实体正义的实现是以正当的程序为保障的。司法公开的基本法理在于司法权是一种直接关涉社会正义和公民权益的公共权力,致公权力于阳光之下,才能保证权利得以实现并不受侵犯,以公开促公正,确保司法公信力,这是司法权公正行使的必然要求。
其一,司法公开是与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相辅相成的。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人民群众享有对司法工作了解和监督的权利。落实司法公开的目的就在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一方面,公民有权利知悉司法信息;国家有义务为广大公众提供司法信息,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活动;另一方面,公众和媒体有权利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司法机关也有义务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同时,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让人民群众来监督司法活动,将与人民群众有关系的审务工作向社会公开,法院的公信度也会因为公开而提高。
其二,我国对于公开审判原则通过国家根本大法以及基本法予以了规定②,体现了我国对于诉讼民主性、公开性的保护,落实好这项原则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公开透明的司法权行使的运行机制则将司法权的行使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助于实现对司法权的监督,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活动的质量,从而实现司法的正义,更有助于消除公众对于司法机关公正与效率的猜疑,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于目前法院等司法机关公正与效率的理解与支持。公众、媒体的关注,说明人们对案件结果迫切渴望能得到公正的处理。在司法公开下,让老百姓的官司打得心服口服,有利于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讼,解决纠纷。由此可见,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和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司法公开则实实在在地拉近了公众与司法的距离,打通了人民群众监督法院等司法部门的渠道,有助于大家增强对司法机关司法行为的信任,从而提升对国家法制的信心,彰显司法正义的力量!
二、司法活动的本质
受国家的委任,法官进行司法活动即法官以中立的身份公正地履行审判职责。司法活动应是没有秘密可言的,英国王室法律顾问罗伯特.西布鲁克曾说,秘密是公正和正义的敌人,将妨害对司法的信任。司法活动的本质是司法公正,这也是司法公信力的应有之义,而司法公正需以司法公开来保障。司法公开进行,既对当事人,也对社会公众。司法活动的各种环节对当事人、对社会公开,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公开,一是公开司法依据,包括各种办案规则、案卷资料、司法解释;二是公开审判过程,做到一切审判活动都在法庭上公开进行;三是公开审判组织的组成;四是公开审判的时间、地点和场所,允许社会公众,以及作为公
浅论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
本文2011-11-28 17:38:16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997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