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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基层检察院检察建议效力的思考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1-11-27浏览:2781下载163次收藏

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这是高检院首次出台关于检察建议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检察建议的提出原则、发送对象、内容要求、适用范围、提出程序、制发主体、审批程序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界定了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笔者结合基层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的实际,反思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强化基层院检察建议工作的建议,以促进检察建议切实发挥效力。  

一、基层检察院检察建议应用现状  

检察建议工作是从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开始的,特别是中央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后,将结合办案提出预防犯罪的建议规定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检察建议得以广泛的运用和发展。“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建议的应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为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法院审判行为的监督,在适用法定监督方式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工作方式错误、管理程序漏洞等情形适时提出检察建议,维护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二)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针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暴露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通过加强对职务犯罪原因、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就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拓展民事行政监督领域。在加强抗诉工作的同时,对适合运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通过加强与同级法院的联系和沟通,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拓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渠道,提高了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四)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针对监管场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超期羁押等违法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  

(五)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中,发现影响社会治安的苗头性问题,向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建章立制、改进工作、堵塞漏洞,促进社会治安状况进一步好转。  

(六)建议主管部门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分或处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移送和建议主管部门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分或处罚的。  

二、基层检察院检察建议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大量的业务工作在基层检察院,检察建议的应用也主要是在基层检察院。通过对基层检察院应用检察建议现状进行分析,发现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检察建议质量不高。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没有提出的质量要求,对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出检察建议没有明确的界定。检察人员不能严肃认真地对待检察建议工作,不作深入调查、分析、研究,建议内容不能说明被建议单位存在的问题,建议改进措施的不具体、不切合实际或不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近年受考核因素的影响,检察建议数量猛增,一个基层院一年发出一百多件甚至更多的检察建议,小题大做,本可以口头的发书面的,共性的问题拆开分发,同种的问题按次分发,导致检察建议质量低下,不能使被建议单位引起重视,检察建议多流于形式。  

(二)跟踪回访不到位。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只重视发出检察建议,轻视落实整改,发出检察建议就算完成任务。建议虽然要求被建议单位书面答复整改情况,但是承办人员未能与被建议方充分沟通交换意见,督促、协助其整改落实不够及时,没有建立健全检察建议跟踪监督回访制度,检察建议发出后是否得到落实,就不再过问了。有的即便是进行了回访,被建议方也是应付了事。检察建议从形式上是完成了工作任务,客观上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三)检察建议制作不规范。检察建议普遍存在制作不规范的问题,有的用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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