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群体欠薪案件的创新解决办法
一、前言
劳动者群体性事件,也称突发性事件,与之相近的概念还有“罢工”、“怠工”、“工潮”、“产业行动”等,一般是指集体争议中,劳动者不经过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而直接采取罢工、上访、游行、示威、静坐、请愿等集体行动,以期达到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目标。
近年来,我国劳动者群体性事件呈急剧增加的态势,并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舆论以更加低成本和便捷的方式传播,弥补了维权运动组织资源不足的缺陷,维权力量很容易迅速聚合。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主体是人民政府,而作为人民政府一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要解决的群体性事件主要就是群体性欠薪案件。
二、问题现状
群体性欠薪案件,是劳动保障监察的老大难问题,每年的春节前,是此类案件的爆发期,形成了“年年清、年年欠”的怪现象。2010年1-6月份,我区共受理处置群体性欠薪案件40起,较去年同期增长了75%,追讨欠薪金额达1107.91万元,涉及劳动者1542人次。形成群体性欠薪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拖欠工资情况仍是主要矛盾,占所有案件的70%。群体性拖欠工资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企业:一是建筑、交通施工行业,该类行业是发生群体性拖欠工资案件的主要源头,十有七八的群体性拖欠工资案件发生在该类行业;二是装潢、承包性质行业,该类行业仿照建筑、交通施工行业的转包、分包的“一脚踢”模式,将业务转包、分包给自然人,最后因自然人拖欠工资,成为了发生群体性拖欠工资案件的另一源头;三是资金周转困难的生产性企业,该类企业因资金周转出现困境,甚至出现资不抵债,经营者逃逸的情况,也是我区群体性拖欠工资案件的发生源头之一。
(二)最低工资执行缺位引发矛盾,占所有案件的20%。最低工资执行和工资调整缺位成为新的群体性欠薪案件,主要为:一是今年四月起我市调高最低工资标准,涨幅近15%,但部分企业未严格按照政策文件同步执行;二是部分企业未依照月法定出勤日计算工资,而是根据每月实际出勤日计算,导致最低工资标准“变相”打折;三是伴随最低工资调整,原来薪酬高于最低工资人员薪酬变动不大,与最低工资调整员工相比差额缩小甚至被反超。
(三)加班工资支付不足点燃矛盾,占所有案件的10%。加班工资支付不足情况普遍,绝大多数生产型企业以计件工资为名,未经科学测算和平等协商,肆意确定计件定额和单价,加班超额,计算混乱,克扣加班工资现象严重,为引发群体性欠薪案件埋下隐患。
三、原因分析
发生群体性欠薪案件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经对往年该类案件分析,再深入调查了解,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社会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一是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致使部分企业难以渡过经营困难时期,导致资金链断裂,拖欠劳动者几个月工资,影响到劳动者的正常生活,从而引发群体性欠薪案件的发生。更有个别经营者在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后,先择逃逸,致使劳动者围堵、阻塞交通、抢夺生产机器等固定资产等过激行为,造成恶性的群体性欠薪案件。二是从去年第四季度特别是今年上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逐步消退,我区经济形势实现彻底扭转,企业发展势头普遍向好,但用工难、工资支付的旧观念等因素在部分企业中依然存在,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造成群体性欠薪案件的发生。同时,上半年部分地区发生了一系列范围宽广、影响深远的劳资纠纷案件,如富士康连续跳楼案件、广州本田汽车零部件厂大规模罢工案件,使群体性欠薪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群体性欠薪案件处置风险和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大。
(二)企业人性化管理理念缺失。一是建筑、交通等施工企采用以包代管的包工头用工模式。建筑、交通等施工企业往往将工程分包给几个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班组长,再由班组长招募亲戚、老乡
劳动者群体性事件,也称突发性事件,与之相近的概念还有“罢工”、“怠工”、“工潮”、“产业行动”等,一般是指集体争议中,劳动者不经过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而直接采取罢工、上访、游行、示威、静坐、请愿等集体行动,以期达到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目标。
近年来,我国劳动者群体性事件呈急剧增加的态势,并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舆论以更加低成本和便捷的方式传播,弥补了维权运动组织资源不足的缺陷,维权力量很容易迅速聚合。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主体是人民政府,而作为人民政府一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要解决的群体性事件主要就是群体性欠薪案件。
二、问题现状
群体性欠薪案件,是劳动保障监察的老大难问题,每年的春节前,是此类案件的爆发期,形成了“年年清、年年欠”的怪现象。2010年1-6月份,我区共受理处置群体性欠薪案件40起,较去年同期增长了75%,追讨欠薪金额达1107.91万元,涉及劳动者1542人次。形成群体性欠薪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拖欠工资情况仍是主要矛盾,占所有案件的70%。群体性拖欠工资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企业:一是建筑、交通施工行业,该类行业是发生群体性拖欠工资案件的主要源头,十有七八的群体性拖欠工资案件发生在该类行业;二是装潢、承包性质行业,该类行业仿照建筑、交通施工行业的转包、分包的“一脚踢”模式,将业务转包、分包给自然人,最后因自然人拖欠工资,成为了发生群体性拖欠工资案件的另一源头;三是资金周转困难的生产性企业,该类企业因资金周转出现困境,甚至出现资不抵债,经营者逃逸的情况,也是我区群体性拖欠工资案件的发生源头之一。
(二)最低工资执行缺位引发矛盾,占所有案件的20%。最低工资执行和工资调整缺位成为新的群体性欠薪案件,主要为:一是今年四月起我市调高最低工资标准,涨幅近15%,但部分企业未严格按照政策文件同步执行;二是部分企业未依照月法定出勤日计算工资,而是根据每月实际出勤日计算,导致最低工资标准“变相”打折;三是伴随最低工资调整,原来薪酬高于最低工资人员薪酬变动不大,与最低工资调整员工相比差额缩小甚至被反超。
(三)加班工资支付不足点燃矛盾,占所有案件的10%。加班工资支付不足情况普遍,绝大多数生产型企业以计件工资为名,未经科学测算和平等协商,肆意确定计件定额和单价,加班超额,计算混乱,克扣加班工资现象严重,为引发群体性欠薪案件埋下隐患。
三、原因分析
发生群体性欠薪案件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经对往年该类案件分析,再深入调查了解,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社会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一是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致使部分企业难以渡过经营困难时期,导致资金链断裂,拖欠劳动者几个月工资,影响到劳动者的正常生活,从而引发群体性欠薪案件的发生。更有个别经营者在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后,先择逃逸,致使劳动者围堵、阻塞交通、抢夺生产机器等固定资产等过激行为,造成恶性的群体性欠薪案件。二是从去年第四季度特别是今年上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逐步消退,我区经济形势实现彻底扭转,企业发展势头普遍向好,但用工难、工资支付的旧观念等因素在部分企业中依然存在,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造成群体性欠薪案件的发生。同时,上半年部分地区发生了一系列范围宽广、影响深远的劳资纠纷案件,如富士康连续跳楼案件、广州本田汽车零部件厂大规模罢工案件,使群体性欠薪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群体性欠薪案件处置风险和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大。
(二)企业人性化管理理念缺失。一是建筑、交通等施工企采用以包代管的包工头用工模式。建筑、交通等施工企业往往将工程分包给几个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班组长,再由班组长招募亲戚、老乡
探索群体欠薪案件的创新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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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1-11-07 11:55:47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98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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