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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问责制的调研报告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1-11-07浏览:2092下载122次收藏
  一、关于问责制
  问责制一词,近来经常出现在有关媒体上。其实,作为一种制度,最早出现在西方的代议制政府里,意为:从民选中当选的政府首脑亲自选出合适的官员来负责各项事务;当政策出现失误时,那么违法或者犯错的官员将要辞职以示向行政首长负责;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政策失误过于严重的话,行政首长便须下台。后来逐渐成为西方社会的一项人事制度。
在我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随着行政问责制的推行,问责制在体育比赛、公司管理等方面也逐渐推行。近来一些中小学也不甘落后,纷纷制定有关问责制,以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推行和任务的完成。
  二、调研的目的
  本调研的对象仅限于中小推行的教师问责制,而不涉及地方政府对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问责,也不涉及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和教师的问责。通过本调研,希望了解教师问责制的推行状况,寻找其闪光点,发现其存在的瑕疵,并作适当的总结,从中提出几点自己的建议,以期对有关学校在今后推行问责制有所裨益。
  三、调研的方法
  本调研主要采取网络搜索的办法,结合平时的观察加以分析。
  四、调研的结果
  网络搜索到了花艳小学、苗店学校、无锡交通技师学院、麻石镇小学、泉州十一中等学校所实行的教师问责制,其中以《麻石镇小学教师工作问责制》、苗店学校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最为详细,内容最为齐全。从形式上来看,似乎只有类似制定问责制的学校才有问责制,实质上并非如此,每一所学校都有自己的问责的规定,不过其表现为教师的考核制、评价制、奖惩制等,因为在这些制度中追究教师责任的部分即为实质意义上的教师问责制。正是有了实质意义上的教师问责制,保证了学校的正常运转。从现有的资料来看,中小学推行教师问责制的内容方方面面,如安全方面、财务管理方面、资金运作方面、教育教学多方面等。虽然不乏带有闪光点的内容,但具体的规定却也良莠并存,有些不该作为问责制的内容的东西却规定为问责的内容,有些规定可能纯粹出于管理者的想象,在实际工作没有现实意义。但由于问责制的内容比较庞杂,所以本文在讨论的时候尽量以对“教师的问责”为例,适当兼及其他内容。下面的讨论主要以麻石镇小学、苗店学校的规定为主要蓝本,兼顾平时的观察到的情况。
  五、对调研结果的分析
  有些被证明为比较成熟的做法规定为队教师的问责内容,如苗店学校规定“   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教师直接或变相向学生推销一切教辅资料或学习用品,严禁教师向学生擅自收取任何费用”、“ 严禁教师收费举办各种学习班”。这些规定作为对上级规范性文件的重申完全是必要的,至少可以表明本校在对待上述问题的态度。有些规定如教师上课不准接听电话,具有新意。对此也有一定的争议,因为有些学校只规定教师不准接听电话,而校长等领导则不在禁止之列,据此反对者认为不公平。不管如何,笔者是赞成这种规定的,上课毕竟是一项严肃的事情,需要教师的全身心的投入与关注。正是因为有与上述类似的规定,显示了对教师问责的意义。
  (一)   教师问责制的积极意义
  1、提高了教师的工作效率
  教师问责制,首先意味着加强了教师的他律,也就是从学校的管理层面与社会层面要求教师履行职业道德、角色要求、以及自己对学生、学校、社会所作出的承诺,如果在某一方面存在着欠缺,学校的及社会的监督机制会自动的启动,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形式来反映他们的看法、观点,以表达对某一教师在某些方面的不满,而这些不满的信息很快又会传递到教师本人,以此来要求教师履行自己做出的承诺。教师问责制也意味着加强了教师们的自律,他们会把职业的要求、业务的能力、社会的期望逐渐转化为本身角色的内容,内化为自我发展的要求。这样一来必然提高提高工作效率,化外在的压力为内在的需求,从而见诸行动。
  2、把握了行为的底线
  法律的规定是教师教育教学的明确底线。《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颁布的《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是教师依法施教不能超越的界限,当然还有其它的法律规定,如民法规定的人格权应受到尊重等。具体来说,教师不能违背体罚学生、污辱学生,不能侵犯学生的隐人格尊严,不能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教师遇到学生的危险行为,要履行一定的阻止、告知、甚至通知家长的义务;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角度来说,教师不能为了自己学科的学生成绩而挤压甚至侵占学生在其他学科的学习时间,教师不能违背教学计划、不能偏离课程目标。
  2、促进了学校内涵发展
  学校的内含发展集中表现为教师的内涵发展,一些学校把对教师的教学常规的要求、参加各级研训活动规定为问责的内容,一定意义上说,这样的硬性规定迫使教师化更多的时间参加各种培训。许多学校规定把教师的科研成果和教学质量参与学校内部的分配,即把经济利益与教师的内涵发展挂钩,大大促进了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研训活动的积极性,客观上促进了教师素质的提高,促进了校园教研文化的提升,进而有力地推动了学校内涵的发展。
  (二)现有问责制在宏观上存在的误区
  1、制定者过分关注作为管理者的需要,忽视或者较少关注教师的地位与作用,因而“人治”色彩浓厚,“法治”色彩缺失。
  教师问责制的实行到底是为了什么,是为了管理的方便还是为了教育的发展,为了炫耀校长的权力还是保障教学的自由空间,对这些问题能否正确回答却是检验制定教师问责之的目的所在。例如有学校规定“不以校为家,经常走读的”、“不团结,不协调,不顾全大局的”等作为问责的内容,明显是把问责制当作驯服教师的工具,领导者怎么想就怎么规定,想到哪里就规定到哪里,对教师的问责,在部分领导人看来,就是领导对教师问责、追究,教师就是纯粹被追究责任的对象,头脑里毫无法治观念,有的就是以“我”为中心的人治思维。从调查所得来看,大部分学校从制定的主体、制定的过程、制定的目的以及制定的出发点来看,都是为了学校管理的方便,保证教师们能够听话、不出事,围绕着学校领导的喜好转,围绕着领导个人意志转,这样制定出来的问责制就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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