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法律行则天下兴”,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多项重要的职能。检察机关只有充分的发挥其各项职能,才能为营造一个“安定、团结、有序”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一、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刑事犯罪的打击是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首先,打击刑事犯罪可以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使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其次,打击刑事犯罪有利于遏制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背诚信原则、公平交易原则、自愿原则的现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在现阶段,为维护经济稳定、健康发展,要着重打击以下四类犯罪,同时要在惩治犯罪过程中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
(一)集资类刑事案件
这几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集资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了我省高发的刑事案件。这类犯罪具有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面广、被害人众多、社会影响大的特点。在处理上,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对于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对于这类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时不应该简单的一诉了了之,而是要做好相关工作,力求案件的处理能够最大程度地使各方当事人满意。首先,在定罪环节,正确区分不同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做不同的处理。对于那些将集资所得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涉案数额小且案发后能够全额归还所欠债务的,可以不做犯罪处理和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即使起诉的,在求刑上也酌情从轻;相反对于那些将集资所得主要不是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根本就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涉案金额大、案发后未归还欠款的,坚决予以起诉。其次,认真听取被害人关于所受损失和对案件处理的意见,督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尽其所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同时,在工作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民事庭的相关工作,帮助实现剩余财产的公平分配。
(二)涉黑涉恶案件
黑社会性质犯罪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危害极其严重的一种犯罪类型。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伴随着一些暴力犯罪,对于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安定的社会秩序造成冲击,另一方面,黑社会性质团体利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控制市场、攫取暴利,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充分竞争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一方面应当选派精兵干将,集中精力做好审查起诉工作,另一方面,要充分听取被害人对于案件处理的意见以及其赔偿要求,防止因被害人的正常诉求得不到倾听而采用私力报复。同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深挖犯罪,尽力避免漏犯与漏罪。
(三)涉企案件
在涉企案件的办理中,首先要做到“五个不轻易”和“五个区分”。“五个不轻易”,即不轻易扩大案件的知情面;不轻易传唤企业公司经营管理者;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帐目和银行帐户;不轻易追缴涉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款物;不轻易报道有损企业形象和声誉的案件,全力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五个区分”,即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通过区分对待,打击经济犯罪,保护改革者和创业者的创业热情,确保国企改革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做到办案考虑稳定,执法想到发展,自觉地把服务经济建设贯穿于履行职责的全过程。彻底克服孤立办案、机械办案、关门办案的单纯业务观念,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鉴于企业的生产离不开水、电等基础设施的保障,因此对于那些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社会公共资源及安全类的犯罪必须加大追诉力度。我院在2009年共追诉破坏电力设备罪13起13人,为企业的正常生产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四)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
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依赖于科技水平和人的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是人的创造力的结晶,一项专利的方面、一本著作的出版,往往都凝聚着权利人的大量心血。而侵犯知识产权所需要的经济成本低、收益大,如果不能有效的打击这类犯罪,就会挫伤技术开发者、作品创作者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创造积极性,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往往与一定的技术知识联系在一起,这就需要在对这类案件的审查起诉时,一方面,承办人要首先收集、学习必要的技术理论知识,准确判断是否侵权。另一方面,对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二、加强职务犯罪的查处与预防力度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类型,一方面,职务犯罪败坏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号召力与领导力;另一方面,职务
一、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刑事犯罪的打击是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首先,打击刑事犯罪可以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使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其次,打击刑事犯罪有利于遏制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背诚信原则、公平交易原则、自愿原则的现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在现阶段,为维护经济稳定、健康发展,要着重打击以下四类犯罪,同时要在惩治犯罪过程中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
(一)集资类刑事案件
这几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集资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了我省高发的刑事案件。这类犯罪具有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面广、被害人众多、社会影响大的特点。在处理上,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对于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对于这类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时不应该简单的一诉了了之,而是要做好相关工作,力求案件的处理能够最大程度地使各方当事人满意。首先,在定罪环节,正确区分不同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做不同的处理。对于那些将集资所得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涉案数额小且案发后能够全额归还所欠债务的,可以不做犯罪处理和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即使起诉的,在求刑上也酌情从轻;相反对于那些将集资所得主要不是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根本就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涉案金额大、案发后未归还欠款的,坚决予以起诉。其次,认真听取被害人关于所受损失和对案件处理的意见,督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尽其所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同时,在工作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民事庭的相关工作,帮助实现剩余财产的公平分配。
(二)涉黑涉恶案件
黑社会性质犯罪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危害极其严重的一种犯罪类型。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伴随着一些暴力犯罪,对于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安定的社会秩序造成冲击,另一方面,黑社会性质团体利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控制市场、攫取暴利,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充分竞争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一方面应当选派精兵干将,集中精力做好审查起诉工作,另一方面,要充分听取被害人对于案件处理的意见以及其赔偿要求,防止因被害人的正常诉求得不到倾听而采用私力报复。同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深挖犯罪,尽力避免漏犯与漏罪。
(三)涉企案件
在涉企案件的办理中,首先要做到“五个不轻易”和“五个区分”。“五个不轻易”,即不轻易扩大案件的知情面;不轻易传唤企业公司经营管理者;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帐目和银行帐户;不轻易追缴涉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款物;不轻易报道有损企业形象和声誉的案件,全力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五个区分”,即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通过区分对待,打击经济犯罪,保护改革者和创业者的创业热情,确保国企改革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做到办案考虑稳定,执法想到发展,自觉地把服务经济建设贯穿于履行职责的全过程。彻底克服孤立办案、机械办案、关门办案的单纯业务观念,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鉴于企业的生产离不开水、电等基础设施的保障,因此对于那些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社会公共资源及安全类的犯罪必须加大追诉力度。我院在2009年共追诉破坏电力设备罪13起13人,为企业的正常生产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四)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
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依赖于科技水平和人的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是人的创造力的结晶,一项专利的方面、一本著作的出版,往往都凝聚着权利人的大量心血。而侵犯知识产权所需要的经济成本低、收益大,如果不能有效的打击这类犯罪,就会挫伤技术开发者、作品创作者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创造积极性,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往往与一定的技术知识联系在一起,这就需要在对这类案件的审查起诉时,一方面,承办人要首先收集、学习必要的技术理论知识,准确判断是否侵权。另一方面,对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二、加强职务犯罪的查处与预防力度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类型,一方面,职务犯罪败坏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号召力与领导力;另一方面,职务
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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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1-11-07 11:45:53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98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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