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思考
新时期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思考
梁平县龙门镇人民政府 刘晓波
我国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经济、社会转型期,突发的群体性事件正呈明显的上升势态。而一些相关部门对于群体性突发事件却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面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匆忙上阵、仓促应战,其结果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甚至会出现一些负面的社会影响。
一、 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概述
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采取集体的方式和行为并引起一定负面效应的社会现象。其表现形式是参与者非法集会、游行、静坐请愿、集体上访、集体罢课、罢市、罢工、集体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位以及聚众闹事、集体阻断交通等。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因素有:一是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二是环境污染问题;三是城镇居民的生活保障和福利问题;四是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引发的矛盾;五是交通管理、交通事故问题;六是劳资纠纷问题;七是政府、执法部门处理事件不当问题;八是复转军人安置问题;九是教育改革问题;十是企业改制问题等。
二、 群体性突发事件形成的原因
群体性突发事件常常由于较多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无处申诉、表达、维护,或者是由于群体之间的纷争或者由于社会分配、政策的不公正以及长期积累的对社会的怨恨不满等因素造成的。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随着原来的利益格局逐步打破,新的格局不断形成,一些潜在的问题和矛盾逐步显现出来,有些带有普遍性,处理难度较大,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需要一定的过程,而一些群众要求解决问题的心情迫切,要求过高。
(二)部分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政治原因。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主观原因导致问题越来越多,人为地堆积了矛盾,在思想上不重视,轻视、麻痹;在工作上,表现为能放就放,能拖就拖,工作中官僚主义、主观主义严重。有的领导干部脱离本地、本部门实际,工作作风不深入不扎实,不考虑群众意愿和群众的接受能力,热衷于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一味追求“短期行为”来树立自己的业绩,结果劳民又伤财,遗留许多矛盾。
(三)少数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是引发群体事件的思想原因。改革开放以来,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但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仍较为淡薄,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摩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错误的坚持“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原则,使本能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群体事件。特别是一些凑热闹的人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参与闹事,由此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出现。
(四)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弱化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我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直接原因80%以上来自基层,基层成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第一道防线,而目前乡镇基层政权对农民的行政控制严重弱化,乡镇政府公信力在不断的减弱。基层组织对社会面的控制力下降,基层干部与群众间的血肉联系已经淡化,甚至没有工作就没有联系。缺乏群众基础,缺乏威信影响,缺少工作能力。成了部分基层组织的工作软肋,从而对群体性事件苗头发现不了,信息收集不准,情况掌握不清,人员接触不到,事态控制不住。
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
(一)群体性。这是群体性事件最显著的特征。群体是相对于个体而言,是指本质上具有共同性的个体组成的整体,或是特定群体,或是偶合群体。表现为矛盾的一方或双方人员数量上的集结或扩大,形成有力的声势且彼此呼应,由于共同性或相近性要求结成短期的共同体,使矛盾冲突扩大、加深和出现连锁反应。
(二)突发性。群体性突发事件大多属于“能量积累型”,就象地震、活火山爆发,当能量积累超过所能承受的临界值后突然释放出来。在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之前,一般说来都有一个“能量”积累的过程,会出现许多明显的前兆,而且问题积累的越多,前兆就越明显。而许多问题久拖不决,或者对外封锁消息,最终就会一触即发,大规模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就不可避免。
(三)复杂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难度相对较大。因其参与人员的错综复杂,行为方式的非正常化,甚至非法化,导致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无形中增加了处置的难度,稍有不慎,就会激化矛盾,造成事态扩大。
(四)组织性。许多群体性事件都有一定的酝酿过程,常常有事件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往往是一人出头,百人呼应,极易产生连锁反应,并且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
四、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定性不准。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地方政府普遍高度紧张,反应过度。少数地方政府有时过于用一种政治化的眼光看一些群体性突发事件。有些领导干部沿用传统的惯性思维,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匆忙定性,有的认定群体性突发事件是由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挑唆、煸动而引起的,有的认为是由黑恶势力幕后指使、策划而造成的,然后把公安机关推上一线,采取高压手段解决问题。在没有深入调查落实之前,轻率定性甚至胡乱定性群体性突发事件,不仅不能及时化解矛盾,而且还会南辕北辙,进一步激化矛盾。以堪称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标本性事件”——“瓮安事件”为例,6月28日至29日凌晨,贵州省瓮安县部分群众因对一名女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引发大规模人群聚集围堵政府部门和少数不法分子打砸抢烧突发事件。当地政府在尚未展开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官方就匆忙作出了这一事件是“有组织、有预谋”,“群众受黑社会指挥、唆使,公然向我党委政府挑衅”的结论。有关部门依照惯性思维急于寻找幕后“黑手”,随后,当地媒体即开始大规模地刊登和播放“瓮安群众愤怒谴责不法分子”等新闻,引起了更多群众的反感和猜疑,引发了广泛的争论。
(二)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不及时。一些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之初,一些地方政府反应迟钝,没有把握好处理问题的主动权,以致“小事拖大,大事拉炸”。主要表现:一是无所作为。一些基层领导干部甚至主要领导干部缺乏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危机意识和处理能力,不到现场与群众对话,而是坐在办公室里开会研究、层层请示等,直接造成事件的恶化。二是搞梯次出动。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之后,有些基层主要领导干部首先指示一般干部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处理,如果一般干部处理不了,再派副职领导干部去处置,如果副职领导干部还是无法解决问题,主要领导干部这才亲自到现场去处理。这种做法往往延误时机,导致事态逐步扩大和升级。仍以“瓮安事件”为例,从6月22日凌晨李树芬溺水身亡停尸河边到6月28日,是瓮安事件的“发酵期”。在这7天的时间里,发生了一系列的事情,特别是死者亲属李秀忠在离开县教育局的途中被打这一插曲,无疑火上浇油,使得更多市民对李树芬的死因产生了怀疑,对公安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也产生了怀疑,也对整个事件急转直下的变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除此之外,在6月28日下午游行队伍开始游行后,当地政府的处置方式是层层开会、遥控指挥。最先得知消息的乡政府领导
新时期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思考
本文2011-09-27 11:44:07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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