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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穷尽法律规则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11-07-05浏览:2841下载124次收藏
摘要“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是法官在审判中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公民可以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遗嘱自由是在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法律规则,而公序良俗原则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根据“穷尽法律规则”原则,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就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遵循遗嘱自由的规定,尊重公民的意思自治。
  关键词自由原则 法律规则 公序良俗原则
  作者简介:张杰鸿,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18-02
  
  黄某与蒋某结婚30多年,但黄某与张某相识后,便与张某在外公开同居。之后,黄某因患肝癌病住院治疗,张某在旁照料。黄某自愿立下书面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6万元的财产用遗赠的方式赠与张某,并办理了公证手续。黄某因病去逝,张某根据遗嘱向蒋某索要财产遭到拒绝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二审也维持了原判决。在本案审理中,法院内部曾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直接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无须引用公序良俗原则;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当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否定遗嘱的效力。本案作为经典的案例免不了后人对判决的长久议论,本文尝试从穷尽法律规则入手来进行论述。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关系
  在学理上,法律规则定义为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而与其相对应的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有较大的区别,两者所追求的价值取向也是有差别的,法律规则追求的是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而法律原则追求的是法律的可接受性或合目的性。“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是两者在适用的优先性上所遵循的一个原则。即有规则依规则,无规则适用原则。另一个原则是“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穷尽法律规则可以称得上是解决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冲突的一个方案,也可以作为解决法的安定性和正义之间矛盾的一个原则。拉德布鲁赫在《法律的不公正与超越法律的公正》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拉德布鲁赫公式”——实证的、由法令和国家权力保障的法律有优先地位,即使在内容上是不正义的或不合目的性的,除非实证法与正义之间的矛盾达到了一个如此令人难以忍受的程度,作为“不正当”的法律则必须向正义让步。拉德布鲁赫认为:“一方面,任何实在法不管其内容如何都有一个价值,有法总比无法要好,因为它起码实现了法的安定性。另一方面,法的安定性占据了合目的性与正义之间的一个值得注意的中间位置:它一方面是公共利益的要求,另一方面是正义所要求的。如法是安定的,它不能被解释和适用为今天在这儿是这样的,明天在那儿是另外一个样子的,这也是正义的要求;或者说,法的安定性本身就是正义的一种属性。”①因此,穷尽法律规则正体现了法的安定性和正义属性。
  二、穷尽法律规则之原因
  笔者赞成本案遵循法律规则优先,适用继承法的规定,而不应当引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观点。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只有不存在规则的情况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发生作用。所以,从技术层面上看,如果不穷尽规则就不应当适用原则。这可以表述为一个条件规则:“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在这一情况下,原则和规则之间并不存在冲突的可能。因为,凡是规则出现的场合,原则都必须退让,二者没有重合适用的可能。然而,现实中法的可预测性往往与法的可接受性是相冲突的,这时,就应当对法的可预测性和法的可接受性进行价值衡量,才能最终确定是选择适用规则还是原则。“拉德布鲁赫公式”就提出:“当法的安定性与正义发生冲突时,一般情况下安定性优先,即便其在内容上是不合正义的;但若实在法违反了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地步,就可以认为是在法是“非法之法”,不再予以适用。②”因此,“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的目的,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作为一个适用法律原则的严格条件要求。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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