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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宏观对策论要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11-07-05浏览:2130下载281次收藏
摘要犯罪对策有其理论渊源,根据社会现状可将犯罪对策分为犯罪预防和犯罪惩治两大部分,本文通过对犯罪对策作宏观上的论述,对几中学说作简要分析,并以此构建犯罪学宏观对策理论体系。
  关键词犯罪对策 犯罪预防 犯罪惩罚
  作者简介:夏凉,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13-02
  
  一、理论源流
  犯罪对策一般可分为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两部分,前者是防患于未然,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后者是整治于已然,但凡有“报应论”和“救治论”两种论调。早期学者受同态复仇理念之影响颇深,多持“报应论”;而晚近学者则多持“救治论”。
  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惩罚犯罪持“报应论”的观点;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则进一步将其发展为“道义报应主义”,他指出:“法院的惩罚绝对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不论这是对犯罪者本人或是公民社会都是如此。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
  古希腊伟大的先哲普罗泰戈拉已经十分前瞻地指出“一般预防”的重要性,他说:“谁要是以理智来处罚一个人,那并不是为了他所犯的不法,因为并不能由于处罚而使已发生的事情不发生。刑法应该为着未来而处罚,因此再不会有其他的人,或被处罚者本人犯同样的不法行为。”在古代,即使主张犯罪预防,也多以特殊预防为主。贝卡利亚对此进行了深入系统地研究与论证,并简洁明了地提出了“双面预防刑法目的观”。他明确地说道:“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会遭受到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至此,普氏的一般预防论已得到了较好的修正,并已显得相当完善。
  近现代功利主义学派代表边沁认为:“刑罚的目的仅是预防犯罪而已。”其实这是一种偏狭的功利性的目的论,从犯罪对策之角度而言,笔者认为仅有刑罚是远远不够的,而刑罚之目的也不仅仅是纯粹地为了预防犯罪。
  费尔巴哈从犯罪原因论入手,①阐述了他个人的犯罪对策。费氏的刑事政策思想其实是一种禁欲主义思想,根据其理论,即应广泛适用自由刑,限制犯罪人的活动空间并对其心理(精神)施压,②消除其可能犯罪之一切条件(包括其犯罪欲念),必要时还应禁锢犯罪人之思想自由。
  龙勃罗梭的预防犯罪对策虽然积极主动,但不论从当时抑或是现在看来都显得过于激进了,若将其理论付诸于实践,极有可能导致公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且有主观归罪之嫌。
  德国李斯特堪称“刑罚个别化”的创始人,他主张“教育刑论”,他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实际上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从中可知他对刑事政策的高度重视。邓小平也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
  笔者认为,在讨论犯罪对策时,我们应贯彻的一个总方针当是防治结合。从宏观上说,我们应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社会状况制定预防、打击及控制犯罪的对策,如根据犯罪规律及趋势等预测并确定犯罪周期及区际,从而制定出一系列有针对性之防治方案,对犯罪高发区施以缜密威重的刑事措施(如“严打”);而对犯罪率较低的地区则施以较为轻缓宽大的刑事政策(如“教育刑”),同时加大文化教育之投入。
  二、犯罪预防
  我们认为,宏观的犯罪预防措施可以包含以下一些内容:(1)犯罪防范措施与犯罪控制措施相结合。其中前者还可分为环境防范措施与个人防范措施两部分,而广义的环境防范措施应包括文化教育、社区治安、群体联防等;(2)正式控制与非正式控制相结合。前者主要指立法、司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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