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正义价值探析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对话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的方式,它具有公平价值、效率价值、节约司法资源等多重价值,以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叙说理论为三大理论基础,并以正义价值为核心价值。司法正义是一种矫正的正义,而刑事和解的正义价值就是对矫正正义的矫正,它的正义是“和谐的正义”,是“无害的正义”。但是,刑事和解从其产生开始就存在价值瑕疵,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缺陷,为了避免它的缺陷所带来的弊端,我们必须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刑事和解制度,要明确界定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与适用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并且从程序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等。
关键词刑事和解 正义价值 被害人 价值瑕疵
作者简介:刘武剑、程廷霞,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10-03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以来,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社会的高速发展,对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于是西方国家的被害人保护制度也随之兴起,人们开始对传统刑事司法模式下被害人权益忽视的反思及对监狱行刑制度弊端的认识,使得被害人与被告人直接对话协商的机制——刑事和解制度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焦点。刑法的轻刑化趋势也影响了我国的司法进程,一些学者纷纷提出刑事和解的建议和意见,刑事和解制度所折射出来的现代性民主和法治的普适性观念价值,使我们在当今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再也不能忽视它的作用。
“作为犯罪处理模式,刑事和解促成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社区与犯罪人之间达成和谐关系,其核心价值是实现和谐正义。”豍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等多元价值,但这些价值的基础则是恢复正义。恢复正义就是说重建被犯罪所破坏的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它追求这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全面平衡。本文将深入探讨刑事和解制度的正义价值:第一部分,刑事和解制度概述,本文将其与我国古代刑罚制度中的赎刑制度进行比较,从契约精神的角度加深对它的理解;第二部分,剖析它的核心价值——正义价值,从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出发,分析其对这三者关系的影响,从而使我们对其正义价值有一个感性的认识;第三部分,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在第二部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的构思,进一步深化对正义价值的理性认识。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所具有的正义价值,必须用司法实践来证明,从而发现它存在的缺陷以及价值之间的冲突,我们才能及时的采取补救的措施,最终使其更加完善。
一、刑事和解概述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关于刑事和解的概念,目前大多数学者主要借鉴西方的现有研究成果来理解,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得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豎它的英文原文是victim-offendermediation,直译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即是在犯罪发生后,在第三方的帮助下,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进行协商,加害人以通过向被害人道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进行社区服务等非监禁行为,使得被害人因为犯罪所遭受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并最终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及社会的谅解的一种刑事纠纷解决方式。
(二)刑事和解与以金赎刑
赎刑制度是中国古代刑法发达的体现,它起源于夏代,《说文解字》中:“赎,贸也,”“质也,以财拔罪,”《尚书·舜典》:“金作赎刑”,“汉始改用黄金,但少其斤两,令与铜相敌”。可见,赎刑是一种替代刑,它以财物折抵刑罚。刑事和解与赎刑制度最根本的区别是:刑事和解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直接对话协商解决刑事纠纷,但古代的赎刑是加害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利益妥协,受害人并没有参与到这种私权与公权的交易当中来,犯罪人以财产冲抵刑罚,但是其财产并非用以补偿受害人,而是交给国家充作国家的财政收入,对被害人的补偿与否并不影响对犯罪人的刑罚。豏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正义价值
(一)刑事和解的正义理论
当前关于刑事和解价值的学说,迄今最全面的是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一文中所提出的“平衡理论”、“叙说理论”与“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代表了以个体的、竞技场末端的心理为基础的解释模式。豐这一理论是以被害人在任何情形下何为相对公平、何为相对正义有其自己的合理期待为前提条件,当被害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所期待的公平与正义被打破时,被害人倾向于选择一种最为简单的且能帮助他们恢复原来的利益的那种策略与司法技术。
叙说理论是作为一种心理治疗方式,主要在于给被害人向突然介入其叙说过程的人讲述其受到伤害的机会。叙说的过程是人的心理架构重新整合的过程,刑事和解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是叙说的过程,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直接协商,就是被害体验的叙说,使得受到伤害的人在发泄自己情绪的同时根据他们故事中新的人和事物重铸自我。在一定意义上,刑事和解程序的叙说体验也是恢复正义的一种路径。
恢复正义理论是指以康复、重整、和对正义的整体观念为基础的早期社会规范来重构对犯罪行为的当代回应,这种理论强调的是犯罪不仅仅是对法律规范的违反,对政府权威的侵犯;犯罪也可以被理解为是对多方面的伤害,包括对被害人、对社会、甚至对犯罪行为人本人的伤害。刑事和解制度体现正义以追求全面的平衡:对被害人而言,修复物质的损害、治疗心理的创伤,使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同时得到补偿;对加害人而言,通过向受害人、社会承认过错并承担责任,在确保社会安全的前提下交出不利益,使得加害人能合理适当的回归到社会中,从而恢复过去的平衡;对社会而言,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共同修复,从而恢复了社会系的稳定与和谐。
其中恢复正义理论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笔者认为,“平衡理论”、“叙说理论”、“恢复正义理论”三者的所论述的角度不一样,“平衡理论”、“叙说理论”是从某个侧面来分析刑事和解制度,平衡理论从被害人对公平正义的合理期待的维度出发,叙说理论以叙说被害体验以实现心理宣泄的方式为主线,这二者实质上是一种微观的正义。而恢复正义理论则是宏观的正义,全面评价剖析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刑事和解的正义价值具体体现在以
关键词刑事和解 正义价值 被害人 价值瑕疵
作者简介:刘武剑、程廷霞,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10-03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以来,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社会的高速发展,对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于是西方国家的被害人保护制度也随之兴起,人们开始对传统刑事司法模式下被害人权益忽视的反思及对监狱行刑制度弊端的认识,使得被害人与被告人直接对话协商的机制——刑事和解制度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焦点。刑法的轻刑化趋势也影响了我国的司法进程,一些学者纷纷提出刑事和解的建议和意见,刑事和解制度所折射出来的现代性民主和法治的普适性观念价值,使我们在当今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再也不能忽视它的作用。
“作为犯罪处理模式,刑事和解促成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社区与犯罪人之间达成和谐关系,其核心价值是实现和谐正义。”豍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等多元价值,但这些价值的基础则是恢复正义。恢复正义就是说重建被犯罪所破坏的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它追求这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全面平衡。本文将深入探讨刑事和解制度的正义价值:第一部分,刑事和解制度概述,本文将其与我国古代刑罚制度中的赎刑制度进行比较,从契约精神的角度加深对它的理解;第二部分,剖析它的核心价值——正义价值,从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出发,分析其对这三者关系的影响,从而使我们对其正义价值有一个感性的认识;第三部分,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在第二部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的构思,进一步深化对正义价值的理性认识。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所具有的正义价值,必须用司法实践来证明,从而发现它存在的缺陷以及价值之间的冲突,我们才能及时的采取补救的措施,最终使其更加完善。
一、刑事和解概述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关于刑事和解的概念,目前大多数学者主要借鉴西方的现有研究成果来理解,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得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豎它的英文原文是victim-offendermediation,直译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即是在犯罪发生后,在第三方的帮助下,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进行协商,加害人以通过向被害人道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进行社区服务等非监禁行为,使得被害人因为犯罪所遭受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并最终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及社会的谅解的一种刑事纠纷解决方式。
(二)刑事和解与以金赎刑
赎刑制度是中国古代刑法发达的体现,它起源于夏代,《说文解字》中:“赎,贸也,”“质也,以财拔罪,”《尚书·舜典》:“金作赎刑”,“汉始改用黄金,但少其斤两,令与铜相敌”。可见,赎刑是一种替代刑,它以财物折抵刑罚。刑事和解与赎刑制度最根本的区别是:刑事和解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直接对话协商解决刑事纠纷,但古代的赎刑是加害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利益妥协,受害人并没有参与到这种私权与公权的交易当中来,犯罪人以财产冲抵刑罚,但是其财产并非用以补偿受害人,而是交给国家充作国家的财政收入,对被害人的补偿与否并不影响对犯罪人的刑罚。豏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正义价值
(一)刑事和解的正义理论
当前关于刑事和解价值的学说,迄今最全面的是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一文中所提出的“平衡理论”、“叙说理论”与“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代表了以个体的、竞技场末端的心理为基础的解释模式。豐这一理论是以被害人在任何情形下何为相对公平、何为相对正义有其自己的合理期待为前提条件,当被害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所期待的公平与正义被打破时,被害人倾向于选择一种最为简单的且能帮助他们恢复原来的利益的那种策略与司法技术。
叙说理论是作为一种心理治疗方式,主要在于给被害人向突然介入其叙说过程的人讲述其受到伤害的机会。叙说的过程是人的心理架构重新整合的过程,刑事和解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是叙说的过程,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直接协商,就是被害体验的叙说,使得受到伤害的人在发泄自己情绪的同时根据他们故事中新的人和事物重铸自我。在一定意义上,刑事和解程序的叙说体验也是恢复正义的一种路径。
恢复正义理论是指以康复、重整、和对正义的整体观念为基础的早期社会规范来重构对犯罪行为的当代回应,这种理论强调的是犯罪不仅仅是对法律规范的违反,对政府权威的侵犯;犯罪也可以被理解为是对多方面的伤害,包括对被害人、对社会、甚至对犯罪行为人本人的伤害。刑事和解制度体现正义以追求全面的平衡:对被害人而言,修复物质的损害、治疗心理的创伤,使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同时得到补偿;对加害人而言,通过向受害人、社会承认过错并承担责任,在确保社会安全的前提下交出不利益,使得加害人能合理适当的回归到社会中,从而恢复过去的平衡;对社会而言,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共同修复,从而恢复了社会系的稳定与和谐。
其中恢复正义理论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笔者认为,“平衡理论”、“叙说理论”、“恢复正义理论”三者的所论述的角度不一样,“平衡理论”、“叙说理论”是从某个侧面来分析刑事和解制度,平衡理论从被害人对公平正义的合理期待的维度出发,叙说理论以叙说被害体验以实现心理宣泄的方式为主线,这二者实质上是一种微观的正义。而恢复正义理论则是宏观的正义,全面评价剖析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刑事和解的正义价值具体体现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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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1-07-05 09:47:4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92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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