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局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公开和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进行保密审查。
三、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各科室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
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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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1-02-11 19:16:29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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