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政府规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4.专项教育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5.县教育局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6.县教育局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
7.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公开本制度第二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以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公开权利人有权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向其公开所掌握的有关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发现该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指出。确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教育
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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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1-02-11 19:14:49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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