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补充侦查调研报告
检察院公诉过程中的补充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诉讼环节,它是指在提起公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而移送起诉的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进行补充的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且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作为侦查活动的延续,它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要求,往往得不到侦查机关的良好回应,甚至退而不查、查而不细、悬案不报、甚至二次补充侦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突出问题影响公诉案件质量,拖延诉讼时间,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从而导致积案增多,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了办案效果。笔者试以对补充侦查案件的基本情况、导致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以求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行使补查权,提高办案效率。
一、补充侦查案件的基本情况
1、从数量上看,退补案件数呈现上升态势。近几年来,随着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增加,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在逐年呈上升趋势。而从补充侦查的事项上看,多数集中在实体问题上的补充侦查。如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方面内容。
2、从补充侦查案件性质来看,多为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诈骗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从补充侦查案件类型来看,多为一人多起或多人多起类的案件。因为相比一人一起的案件而言,一人多起和多人多起类的案件内容复杂,需要收集的证据种类、数量更多。
二、补充侦查案件的原因分析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偏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例如:故意伤害案件,对于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追溯或追溯的标准,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鉴定的时间只规定在审判阶段不算入审判期限,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并没有此规定,这就意味着在审查起诉阶段,重新鉴定的时间必须算入审查起诉期限中。鉴定结论往往是案件的核心证据,重新鉴定的结论出来之前,公诉部门不能对案件审结,这就导致只要出现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案件就必须退补,因为重新鉴定的时间一般占用了审查起诉期限的大部分时间。如赵某故意伤害一案,对被害人王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在审查起诉期限还有十五天的时候,被害人王某对伤情鉴定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而鉴定又非一两日就可以作出的。等到审查起诉期限届满,重新鉴定仍未得出结论,检察机关只能退回补充侦查。
(二)侦查机关的原因
1、对
公诉环节补充侦查调研报告
本文2010-11-10 10:47:41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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