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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家园计划实施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0-10-23浏览:2513下载201次收藏

    中国残联与国家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项目实施期为2009年至2011年。为保证该项目在我县的顺利实施,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市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阳光家园计划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通过项目的实施,促进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和居家安养,改善托(安)养服务条件、提高托(安)养服务能力水平,减轻残疾人家庭的负担,帮助残疾人增强生活信心、提升参与社会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二)通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至2011年底项目实施结束时,依托现有资源设立1个县级集中托养机构,并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中普遍开展居家安养服务。

二、项目工作内容

(一)资助贫困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家庭中处于就业年龄且无业的一、二级智力、精神和肢体残疾人给予护理补助。实行居家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必须有家人或邻里能正常提供生活保障,基本满足重度残疾人生活照料需求。

(二)建立“阳光家园”——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机构

“阳光家园”是依法建立,手续完备,具备基本的托养设备设施,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经县级残联确认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阳光家园要以日常生活起居照顾为主,融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职业培训与教育、工疗、就业训练等为一体,条件成熟的力争提供就业岗位,促使其早日自食其力。

县残联应自办“阳光家园——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中心”,开展以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为主的托(安)养服务。也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星光老年之家”、敬老院、福利院、精神病康复医院等资源,采用联办、合办等形式,设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并挂牌运行。“阳光家园”的工作人员可设为公益性岗位,优先录用符合就业困难对象的残疾人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各托养服务机构可根据各地的机构运作成本或按入院月生活费标准确定收费标准。所有选定为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的机构都要与其所服务的重度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安)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资助范围

“阳光家园计划”资助范围包括:

(一)托养机构。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残联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公益性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二)托(安)养对象

托(安)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度残疾人:

1.年龄在16—55周岁且无业,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1—2级智力残疾人、1—2级病情较为稳定的精神残疾人、1—2级肢体残疾人;

3.生活不能自理(长期卧床或适应行为严重障碍),需要他人(含亲友)或托养机构长期、完全照料;

4.属于低保对象或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农村)低保标准150%的家庭。

四、资助标准

阳光家园项目经费由中央、省补助,县财政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捐助,服务对象缴纳费用等组成。

市、县每年分配的托养项目任务指标及经费,由县残联根据全县各乡(镇)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成效等因素分配。获得项目资金但尚未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地方,应将项目资金全部用于资助居家安养残疾人家庭,可通过增加资助人数、提高资助标准等措施,扩大覆盖范围和提高资助水平。

(一)居家安养补贴标准

居家安养补贴每人一次性补助500元,由县残联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

(二)机构托养补助标准

县级财政要按1:1配套项目经费,用于托养机构建设和在院残疾人生活补助。

在机构集中托养的重度贫困残疾人,按以下标准享受补助:

1.阳光家园项目经费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费补助100元;

2.符合低保条件的按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计划执行期内,符合规定的家庭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性项目经费资助;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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