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保障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9〕87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曲靖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曲政发〔2010〕93号)要求,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
二、改革的目的
进一步转变观念,调整治水思路,改革治水方式,强化水利基础地位,树立水的商品意识,改变由国家投资、政府包揽一切的水利建设方式。一是切实解决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财产所有权)及所有者主体不明、权责模糊、管理粗放、老化失修、工程效益衰减的问题。二是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在产权界定和资产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实施和监督力度。三是加强和改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水利发展机制。
三、改革的意义
进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水利改革的必然趋势,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水利良性运行机制的要求,是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整体发挥水资源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基础。一是有利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提高水资源的使用价值。二是有利于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使用效益。三是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综合开发利用,使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是有利于减轻国家投资负担,拓宽融资渠道,建立长期有效的水利投入保障体系。五是有利于调动投资者和经营者融资兴修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解决管理、维护、经营中的诸多弊端。
四、改革范围及内容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指通常所说的“五小”水利工程(小塘坝、小水沟、小水池、小水窖、小泵站)及近年延伸发展的各类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乡(镇)集中供水工程、旱地水浇管网工程和小型拦河闸坝、河道治理工程等。一是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或渠道流量1立方米/秒及以下灌溉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泵站、机电井、拦河闸坝、输水管道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二是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三是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目前,纳入本次全县改革范围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共67749件,其中:小坝塘24件、地边水窖29631件、人饮水窖36176件、1立方米以下流量沟渠196条、小型泵站52件、小型机电井11件、输水管道33件、小型河道治理工程46件、乡村集中供水工程40件、农村人畜饮水工程1423件、小型引水工程117件。
五、改革的依据及原则
一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二是在资产评估、明确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价,确定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三是不擅自改变水利设施用途,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充分发挥其功能的原则。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四是通过改革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县级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五是改革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牵头拟定,县水务局配合,提出具体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后印发执行。六是确保国家和集体资产不流失。改革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以保值、增值、便于管理、提高工程效益为目的,以群众及经营管理者满意为基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七是改革后小型水利工程坚持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不变,行业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不变。工程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防汛抗旱、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提供服务,提高工程标准和质量。各乡(镇)要加强改革后的小型水利产权、经营权监管。八是加强政策引导,广泛宣传,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家公民参与经营小型水利设施。积极鼓励县内外单位和个人投资经营水利工程设施,其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其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九是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是改革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和参与者,水务部门是主要承办单位,发改、财政、农业、林业、国土、烟草、扶贫等部门是配合和协助单位。
六、改革的形式
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五种形式进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一)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
(二)租赁。在工程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招标将工程及原有附属物的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集体或个人),并签订书面租赁管理合同。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股份合作。由法定部门对进行工程资产评估,把确认的资本分为若干等额股份,将其部分或全部出售,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
(四)用水合作组织管理。
X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本文2010-10-23 15:09:38发表“策划方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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