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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下我国旅行社分工体系的重建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380下载253次收藏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旅行社人为市场分割的水平分工体系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多,而《旅行社条例》的实施又进一步打破了现有的分工体系。所以必须改革旅行社现有分工体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构建以旅行社产品服务流程为基础的自然分工体系。
 
    关键词:《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水平分工体系;垂直分工体系
 
    2009年5月1日《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反响不一。旅游者赞不绝口,认为今后的旅游既透明又轻松,但不少旅行社感到无所适从,认为今后的经营更加举步维艰。为什么旅行社会出现这种反应?笔者试从旅行社现行的分工体系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人为分工模式与现实经济发展的矛盾:改革水平分工体系
 
    旅行社分工体系是指不同类别的旅行社在各个市场区域或旅游产品流通环节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基本上分为垂直分工体系与水平分工体系两种,前者是旅行社依据在业务流程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而自然形成的旅游批发商、经营商和旅游零售商的纵向金字塔序列,是在市场机制主导下形成的;而水平分工则是指在同一操作层次上,针对操作的不同特点而进行的分工,一般由政府强制力推动形成。
 
    目前我国旅行社实行的是比较典型的水平分工体系,即按照市场经营业务范围不同,人为地将旅行社划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两大类,同时,又把统一的旅游市场划分为入境旅游市场、国内旅游市场和出境旅游市场。这种分工曾体现出合理性,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这种非自然的、人为的分工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多,造成下列一些问题。
 
    (一)现行水平分工体系制约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市场对生产要素和资源的优化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而市场经济中客观存在的市场失灵则需要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和引导。但是我国旅行社现行的水平分工体系正是在政府行政力量干预下的产物,政府在微观层面上对旅行社管的过多、过严、过死,不利于旅游资源的自由合理流动,使旅行社不能在不同的经营环节上形成高质高效的专业化分工,严重限制了旅行社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和实行规模经营,制约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二)现行水平分工体系制约了旅行社的创新
 
    水平分工体系的最大特点就是人为分割市场,造成所有旅行社不论大小,除了在目标市场方面有所不同外,在业务上几乎包含了产品设计生产到营销直至接待和售后服务的所有环节,每个企业都要“四面出击”,并无批发和零售的主要差异,难以形成行业内专业化分工与合作的高效局面。中小旅行社资金、人才有限,他们无力也无意去进行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只是跟在有实力的大型旅行社后面依样画葫芦,坐享大旅行社的成果,导致其以较低成本的与大旅行社竞争。而尚不理智的中国旅游者往往选择价格低廉的旅游产品,从而使大型旅行社在价格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不仅损害了大旅行社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动力,而且使大旅行社发挥不出资金、人才、规模的优势,无法实现规模经济。
 
    (三)现行水平分工体系导致了价格无序竞争
 
    水平分工体系下的中小旅行社无力创新,大旅行社又缺乏创新动力,导致旅行社产品内容雷同,全国一万多家不同规模的旅行社在同一层面进行低效率竞争,全行业的净利润多年来维持在2%-3%之间,上升空间极为有限。又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大旅行社在激烈的恶性价格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一定程度上容易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产生。如此恶性循环,旅行社的整体产品质量降低,低成本的无序价格竞争愈演愈烈,必然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既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最终也将损害旅行社业的整体利益,影响其长远发展。
 
    解决中国旅行社水平分工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必须对原有分工体系进行改革。而新《条例》作出的一系列修订更有利于旅行社行业市场化发展。因此,重新构建旅行社分工体系不仅是旅行社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市场分工模式与现实经济发展的融合:重建自然分工体系
 
    我国旅行社分工体系改革应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并结合旅行社行业自身特点,构建以旅行社产品服务流程为基础的与市场机制相协调的自然分工体系。
 
    (一)重建自然分工体系的构想:以市场为主导,构建垂直分工体系
 
    以市场为主导,构建旅行社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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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下我国旅行社分工体系的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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