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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中保护农民利益十大规范要点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777下载246次收藏

    摘要:文章紧紧围绕发展和完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如何保护农民利益的核心命题,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十大规范要点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农民利益;规范要点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土地制度的创新,又是经营体制的创新。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需要解决的核心命题之一就是: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如何保护农民利益。因此,本文通过梳理丰富多彩的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践,围绕保护农民利益的制度安排,归纳出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十大政策规范要点。
 
    一、赋予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是土地股份合作制中的主体,实践中多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还没有被赋予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没有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授权所发),使其在对外经营中处于尴尬地位,因此,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首先就要从法律上赋予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主体地位,“名不正,则言不顺”。作为过渡性安排,可由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出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暂行条例》或由工商部门授权农业部门(如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进行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二、明确界定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指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在农村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一个区域范围(或打破内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界限),将集体全部资产作价入股,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或者不作价入股,把集体土地集中规划、管理和经营,所得收益按照股份分红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其实质是将集体资产量化到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通过股权实现社区农民对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和利益分享。其本质特征表现为(或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构成要件):一是自愿入股;二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为主体;三是股东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四是按股分配,并以重点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利益和盈余全部返还为基本原则。其中,最核心的特征是“股东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为主体。股东代表大会股东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是由农村集体所有权性质决定的,农村集体成员应当以民主的方式参与集体财产的经营与管理,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是合作制与股份制的本质区别之一。因此,在法律政策规定中,必须强制规定,并细化到“重大问题必须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在决议中由代表签字(或画押),且签字记录由政府授权部门备查”的规定,唯此,才能将保护农民民主权利落到实处。
 
    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为主体就是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必须有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如果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比如只以集体其他资产(包括非承包土地)入股暂不纳入土地股份合作制范畴。
 
    三、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利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和以其他资产量化的股权有本质差别,在股权设置上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和其他股区别开。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和以其他资产量化的股权本质差别表现在:第一,取得的权利基础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依法可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中,本质上发生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所获得的股权,不仅仅具有组织生产、决定分配和福利等经济功能,更具有投资功能。以其他资产量化的股权,是以社员权为基础获得,根据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农村集体成员可以平等的分享集体财产所生利益,因此其股权仅具有组织生产、决定分配和福利等经济功能,不具有投资功能。第二,股权流转上的不同。由于两种股权获得的权利基础不同,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应当具有开放性,可以不受社区的限制,在法律政策规定上,应当允许依法进行转让、赠与和继承,在转让时,同等条件下本社区农民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原则的规定)。以其他资产量化的股权,具有封闭性,可以限制社区外的流动,但是应当允许在本区范围内进行转让、赠与和继承。第三,红利分配上的不同。虽然作为农村社区成员具有平等分享集体财产所生利益的权利,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无论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中央政策规定上,都作为农民一项重要权利给与强保护,因此,在红利分配上应当给与倾斜。在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和其他资产量化股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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