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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133下载137次收藏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世界性难题。美、日、韩等国的成功经验表明,要解决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仅仅依靠一个充分竞争、富有效率的商业性金融体系是不够的,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美国模式的优点是行政成本和财政成本较小,适合于小政府大市场的成熟市场经济;日本模式的优点是利于在扶持中小企业的过程中全面实现国家政策目标,适合于政府主导型经济的成长阶段,但缺点是执行成本比较大,而目容易产生金融抑制和道德风险;韩国模式则介于二者之间,有可能在科学设计的前提下综合美日模式的优点。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发育还不够成熟,国家财力也相对有限,因此我国应建立间接扶持为主、直接扶持为辅的“馄合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在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正确认识和处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关系。作为对“市场失灵”现象的一种纠偏机制,政策性金融虽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对商业性金融具有替代作用,但并不能完全取代和否定商业性金融的基础地位(白钦先,1998)。由于存在种种潜在风险和弊端,政策性金融在运作过程中必须把握好目标定位和职能边界,使之与商业性金融形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共同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局面。具休到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政策性金融应该“抓大放小”,只有大的、国有的才是政策性的,而中小企业是商业性的、市场化的,不应属于政策性金融的服务对象。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中小企业在个体上看也许微不足道,但从整体上看则意义重大,而且政策性金融服务对象的选择,并不取决于企业的规模或所有制性质。此外需要明确的是,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不是“二财政”,更不同干慈善事业,只有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按照金融活动规律办事,才有可能长期持续下去。
 
    第二,明确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的扶持重点。由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普惠性的、“撒胡椒面”式的政策性金融一般难以收到理想效果(林家彬,2002)。同时,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过度参与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都是有所侧重的:美国比较重视对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日本比较重视和支持中小企业对应用型技术的开发和引进;韩国则是倾向于“择优扶强”,以期通过一部分中小企业的脱颖而出,产生示范和带动作用。我国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也要明确扶持重点。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建议将高科技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环保型企业以及贫困落后地区中小企业,作为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的扶持重点。
 
    第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是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前提,也是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休系赖以建立和有效运作的基础。我国虽然已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但条文过于原则性和纲领化,还必须制定更为细致、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与之配套,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中小企业投资促进法》和《中小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此,建议全国人大成立中小企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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