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性质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分析
稳健原则最初产生于中世纪财产托管人减轻或解脱受托责任的需求。在运用时,财务托管人在记账中将需要根据不确定情况估计的事项一律处理为可能发生的损失,都予以反映,无法确认的收入全部不予以反映,以达到减轻或解脱受托责任的目的。在不确定环境下,稳健原则的使用既可降低或抵消管理者的乐观行为,又可减轻潜在责任风险。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一号准则中把稳健原则作为选择会计政策的三要素之一;在我国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则框架中,稳健性被作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原则,重要程度显而易见。近些年,众多国内外学者对于会计稳健性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givoly和hayn(2000)基于美国的经验证据显示,证实稳健性不仅在实务中广泛地存在,而且在最近30年其程度也在不断加强。我国国内学者对稳健性的关注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我国是否引入稳健性的争论上。徐政旦等认为稳健性原则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而葛家澍等则认为应该有选择性地运用稳健性原则。李增泉、卢文彬(2003)的研究则全面地拉开了国内学者关于稳健性的研究序幕,他们通过实证证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条件稳定性的存在性。但是国内外学者一般认为股权结构主要包括股权集中度和股权性质两个方面,很少有人从股东性质角度去研究。
本文中股东性质指的是将股东按某种特定的类别分类。国外代表性的分类有edwards(1994)、smith(1996)等将股东划分为机构投资股东、银行股东和管理层股东等;国内的划分种类更加繁多,本文参照马小芳等(2008)按照经济性质将股东分为控股股东、流动股东和员工股东三类。本文尝试着从股东性质三个类别中去分析其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
一、控股股东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
控股股东往往体现出投资目的多样性、持有股份的稳定性和参与决策的积极性等特征。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绝对话语权,其股东性质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具有很大的影响。本文以国家股股东为例还说明控股股东的影响。
国家股股东是国家,股东权利由国有资产管理机
股东性质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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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14:05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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