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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保险法变迁看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趋向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502下载201次收藏

 
 
    摘要:保险资金的运用是保险行业资金池的命脉,也是保险行业增强赔付力的关键。保险法中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规范的适时完善和修改,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有利于提高投资收益,有利于化解寿险利差损,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法规的拓宽多是资金的外向型运用渠道方面。保险资金的内向型运用渠道潜力无穷,值得大力拓展,并且法规也逐渐在这个方向指引行业导向,因此行业应该做好充分准备,迎接下一轮法规完善给保险行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关键词:保险法;保险资金;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一、保险法变迁逐步拓宽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
 
    (一)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
 
    保险资金的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组织经济补偿的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用于投融资,使保险资金不断增值,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和承保能力的活动。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避免投融资风险,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形式、禁止行为及其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
 
    1、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保险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为此,保险公司的投融资一定要坚持多渠道、多方式和相对分散,一定要选择回报率高的投融资项目。安全与效益原则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效益是目的,安全是基础。因此,在资金运用中,稳健的经营不是先追求效益,而是先保证安全,在这个基础上再努力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2、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如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券等。以保障投融资安全有效,尽可能地减少风险,并保持足够的变现能力,以保证及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需要。
 
    3、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证资金运用安全和效益的原则规定。这是法律赋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
 
    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法规对资金运用的要求首先要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追求收益以增加利润。
 
    (二)第一版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及其分析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该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这段时期保险资金的运用一直受到较严格的限制,只允许用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由于我国刚刚发展保险业不久,采取谨慎约束的方式在当时不失为一个保持行业稳健发展的良策。
 
    (三)第二版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及其分析
 
    2002年10月,我国对保险法进行首次修订。这次《保险法》修改的原则之一是强化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与国际接轨。这次修改是在外在压力下作出的,主要是履行入世承诺。
 
    虽然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法规只字未改,但是为了强调保险资金的证券化问题,拓展保险资金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并进行有效监管,我国对于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的限制性规定做了相关补充,相继出台了六个政策性文件,主要有中国保监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角》、《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六个文件共同构成了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的政策框架,为保险资金入市铺平了道路。
 
    (四)第三版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及其分析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业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逐步降低,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已经成为保险公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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