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居住权制度的构建
摘要: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房屋居住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就我国而言也不例外地出现了一些弱势群体因居住而产生的纠纷。为解决我国家庭成员中的房屋需要、实现对房屋的最大化利用、维护社会稳定,在我国构建居住权制度势在必行。文章在明确居住权的概念、特征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居住权状况,然后从居住权制度的主体、客体、内容、期限等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居住权制度建议。
关键词:居住权;现状;构建
一、居住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后来为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所传承。关于居住权的概念,一般认为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房及其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它包括意定居住权和法定居住权两种。意定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据遗嘱、遗赠方式而设立的居住权。法定居住权,是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居住权。
(二)居住权的特征
1、居住权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业房等。但也有学者认为双方当事人有约定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将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从而获取收益。
2、居住权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3、居住权具有较长的期限性。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约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约定,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
4、居住权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须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这也是居住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一般认为:居住权人占有、使用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可以支付使用费,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不承担重大维修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为特定人设定的居住权只能为该特定人享有。居住权设定后,不得将居住权转让、继承或出租。因为如允许租赁,则该房屋不仅居住权人能居住且他人也能居住,将违反设定居住权的目的,同时,居住权的设立是为了满足其需要,而不是为了使其从中获益,所以居住权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除非取得所有人同意。
二、我国居住权的现状
(一)父母的居住问题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现实生活中不赡养父母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孝子孙”仅道德的谴责是不够的。法律必须规定: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权,该权利可对抗第三人,其期限是终身的。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父母的居住权,让她们安享晚年。
(二)夫妻离婚后,一方的住房问题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那么,这个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的性质、效力怎样?婚姻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离婚一方可以依法居住他方的房屋,但一旦发生纠纷就不知以什么名义保护自己的权利呢?如我国规定了居住权制度,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享有名正言顺的居住权,其权利就有了保障。
(三)保姆的居住权问题
随着社会节奏的不断加快以及社会分工的日益高度化,越来越多的保姆出现在普通家庭中。伺候多年的保姆一旦主人死亡,其居住问题如何解决?最好的办法是主人在遗嘱中表明财产所有权归其子女所有,而保姆对其房屋享有居住权,这样既解决了财产继承问题,又能够很好的解决保姆的问题,实为一举两得的好办法。
三、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
(一)符合我国的实际需要
在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完全依靠所有权的方式解决人们的住房问题并不现实,建立居住权制度,非所有人将可以实现长期、稳定的使用他人房屋的愿望。
(二)有利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家庭保姆等弱势群体是现代社会居住权的主要功能。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能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此目标的实现有一个过程,需相当长的时间,而现有的法律体系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三)完善物权法体系的需要
规定居住权有利于完善房屋用益物权的立法,补足用益物权的结构,兼顾私法自
论我国居住权制度的构建
点击下载
本文2010-08-18 10:12:55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3639.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评论, 登录 或者 注册
最新文档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