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佛教寺院经济及其社会功能
摘要:寺院经济不是佛教与生俱来的产物。佛教寺院经济在中国从无到有的过程,是适应中国的生存环境和长期制度变迁的结果,期间受到了国家权力、文化习俗与佛教本身戒律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文章回顾了寺院经济在中土形成产生及其制度化的过程,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寺院经济在当时历史情境中的社会功能。
关键词:佛教;寺院经济;社会功能
寺院经济不是佛教与生俱来的产物,依据佛教教义的解释,僧人是不为世俗所累而志在解脱的出家人。《大毗婆沙论》中说:“家者,是烦恼因缘。夫出家者,为灭垢累故,宜远离家也。”依佛教戒律,僧人除了三衣、六物可以作为蓄物保留外,其余的钱财等物都被视为不净物予以拒斥,免得因生烦恼。此外,僧尼也不参加生产劳动,以免劳动时伤及地土中的虫子,导致杀生。故佛陀在世时制有相应的“掘地戒”,和针对女尼的“纺织戒”,释元照《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中记载:“佛在舍卫,六群尼手自纺织,居士笑言如我妇无异。白佛,因制:若比丘尼自手纺织者,波逸提。”此外,在佛教教团当中,寺院财产属于僧伽集体共有,经律中称为三宝财物。戒律严格规定佛教的经济活动只有在增进僧伽集体利益的名义下才能够进行。《四分律》中的一段话可以视为是佛教排斥商品经济而专注于精神究竟解脱的一个说明:
“佛尔时以此因缘,集比丘僧,为诸比丘说大小持戒犍度,……不把持金银七宝,不娶妻妾童女,不蓄养奴婢、象、马、车乘、鸡、狗、猪、羊、田宅、园观,蓄积蓄养一切诸物,不欺诈,轻秤小斗,不合和恶物,不治生贩卖。……量腹而食,度身而衣,取足而已。”
但是,佛教自西汉末期传入我国后,由于中国的环境与印度有很大差别,加之其他种种原因,原始佛教的一些戒律难以遵行。如在印度佛教普遍实行的托钵乞食、结夏安居和过午不食的做法,到了中国难以坚持。僧侣们要想修行弘法,就必须适应中国的特殊性,依佛所说根本法,走本土化发展之路。从历史的角度上看,佛教寺院经济在中国从无到有的过程,是适应中国的生存环境和长期的制度变迁的结果,期间受到了国家权力、文化习俗与佛教本身戒律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一、寺院经济的形成与其制度形式
寺院经济是佛教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早期寺院经济的出现与历史上封建君王和官僚阶层对佛教的特殊照顾有直接的关系,他们或出于个人真诚的信仰,或出于对佛教的利用,给予僧人很多的特权和利益,如免除僧人役调、赐予寺院大量的土地和钱财、甚至允许寺院拥有“浮屠户”和“僧祇户”来供养寺庙僧侣等。佛教与世俗权力之间的制度性同构关系成为寺院经济形成的重要原因,也深刻影响了中国佛教的社会性格。
据史籍记载,佛教初传时期僧人数量有限,僧人的寺院生活也未定型,而且这一时期的佛教混同神仙方术,并以此获得统治者的支持。如佛图澄为了取得暴虐成性的石虎石勒的信任,曾利用种种“神异”之术使之折服。汤用彤先生也曾对佛教初传时在社会民众中的巫术化现象予以了考证:“乱世福祸,至无定轨,人民常存侥幸之心,占卜之术,易于动听。”(汤用彤,2006:122)但方术化的佛教也可能因此而被统治者视为有祸乱民心引起社会动乱的潜在威胁而被严禁随意向社会流传。《晋书•佛图澄传》记载:“汉代初传其(佛)道,唯听西域人得立寺都邑,以奉其神,汉人皆不得出家。魏承汉制,亦循前例。”因此,佛教初传中土时社会影响很小,局限于统治阶层,还谈不上出现寺院经济。而这种限制的突破则与汉代末期贵族阶层不断增长的佛教信仰需求有关。《三国志•吴书•刘繇传》记载丹阳笮融:
“……乃大起浮屠祠,以铜为人,黄金涂身,衣以锦采,垂铜磐九重,下为重楼阁道,可容三千余人,悉课读佛经,令界内及旁郡人有好佛者听受道,复其他役以招致之,由此远近前后至者五千余人户。”
笮融为招揽佛教信众而许以“复其他役”的条件,不仅突破了原先不许汉人信教的禁令,而且也成为僧尼拥有免除役调特权的先例——这成为佛教寺院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先例一开,遂成习尚。不仅帝王贵族“性好释典,崇修佛寺,供给沙王,以数百靡费巨亿而不吝也”(何兹全,1986),典型的如梁武帝、北魏文帝。不少富贵之家亦热衷“舍宅为寺”,而民间老百姓也因躲避繁苛的捐税以及严酷的“贱民身份制度”而“多奉佛,皆营造寺庙,相竟出家”,甘愿舍身为寺院的僧祇户和佛图户,以寺院作为庇护之所,成为寺院经济的另一重要来源。
此外,寺院也有自己的经营性收入,如碾硙、无尽藏(宋代称长生库,又称解库、解典库)等。碾硙是一种将
古代的佛教寺院经济及其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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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12:37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3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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