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对于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摘要: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允许企业对于研发费用的处理采取部分资本化,实现了国际会计准则在研发费用处理方法上的趋同。文章回顾了我国研发费用处理变迁和现行会计制度下如何进行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和披露,并对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研发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披露
一、研发费用处理的类型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企业对于研发的投入逐年在提高。研发投入是保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来源,也是提高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保障。顾名思义,研究和开发费用即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一般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设施费、材料费、人工费、合同服务费、外购无形资产费以及有关间接费用等。目前国际上有关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全部费用化、全部资本化和部分资本化。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全部费用化处理,即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时全部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种处理方法符合谨慎性原则,核算比较简单,但是费用化会引起当期利润减少,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就可能减少研发投入,不利于企业创新发展。实行全部资本化处理,研发费用发生时全部予以资本化,作为长期资产分期摊销,计入相关成本。这种方法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并且可能导致企业高估资产和收益。研发费用实行部分资本化,这种做法的特点是将符合某些特定“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予以资本化,其他研发费用则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也采用此法。此种方法避免了全部费用化和全部资本化的缺点,但是在确定是否资本化时的界限不好把握,容易给管理者操纵利润的机会。
二、我国企业研发费用处理的变迁
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是国内外会计准则争论的焦点问题。我国原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显然我国对研发费用是采用全部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企业日常发生的研发费用通常计入“管理费用”。然而,该准则实施以来,不断受到人们的批评。全部费用化处理除了减少当期利润外,还可能被企业用来平滑利润。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其中第6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对研发费用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对研发费用处理实行有条件资本化。新准则将无形资产的开发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本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新会计准则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费用化处理,因为在项目的研究阶段,企业不能证明存在将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可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无形资产。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在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一是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二是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是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是有足够的技术,
新会计准则对于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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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11:34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3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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