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摘要:文章从现金流量和净利润两方面比较分析了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增值税暂行条例;煤炭企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开始施行。该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即企业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入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此次转型改革给大多数企业带来了利好,为多数企业扩大投资增加了资金来源,促进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技术进步,增强了企业的发展后劲。
例如,煤炭采矿企业甲年销售收入500000万元,年均购入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15000万元,发生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2550万元,其他原材料进项税20000万元。其他附加税有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税率3%),固定资产不考虑净残值,采用平均年限法折旧,折旧年限10年。所得税率25%,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企业每年生产规模不变。
一、对企业税负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A:旧政策下(生产型增值税,煤炭销售税率13%):年应交增值税:500000×13%-20000=45000万元;年应交附加税:45000×10%=4500万元;附加税影响所得税减少额:4500×25%=1125万元;年折旧额:(15000+2550)÷10=1755万元;折旧影响所得税减少额:1755×25%=438.75万元;每年税负为:45000+4500-1125-438.75=47936.25万元;增值税和固定资产影响企业年现金净流出47936.25万元。
b:试点期间(消费型增值税,煤炭销售税率为13%):年应交增值税:500000×13%-20000-2550=42450万元;年应交附加税:42450×10%=4245万元;附加税影响所得税减少额:4245×25%=1061.25万元;年折旧额:15000÷10=1500万元;折旧影响所得税减少额:1500×25%=375万元;每年税负为:42450+4245-1061.25-375=45258.75万元;增值税和固定资产影响企业年现金净流出45258.75万元。
c:新政策下(消费型增值税,煤炭销售税率17%):年应交增值税:500000×17%-20000-2550=62450万元;年应交附加税:62450×10%=6245万元;附加税影响所得税减少额:6245×25%=1561.25万元;年折旧额:15000÷10=1500万元;折旧影响所得税减少额:1500×25%=375万元;每年税负为:62
浅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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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10:25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3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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