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推进社会保险税建设
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实现公共财政职能必须确立的保证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各地陆续开始尝试征集社会保障资金,经过多年来的实践和不断调整、改进和扩大征集面,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力度逐年加大,在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08年底,全国城镇共有2.2亿人纳入了养老保险,人数之多在世界各国中名列前茅。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31698万人、参加失业保险1240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13810万人、参加生育保险9181万人。2008年,社会保障基金总收入13808亿元,基金累计结余达到1.52万亿元。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实践已积累了大量经验,不失时机地改进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办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已迫在眉睫。
一、社会保险费改税的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税是按薪金和工资所得对企业课征的一种税,它是随着社会保险制度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得课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征税额的多少不仅与居民的收入水平密切关联,收支情况还直接关系到政府财政预算的收支平衡。因此,社会保险费改税须具备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
对于社会保险“费改税”,我国经济学界、法学界已有不少学者提出运用征税方法取代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分析,甚至还有很多具体方案,政府决策部门也做过很多调研论证,提出了很多独特的见解和实证分析。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方式无论是费也好,税也好,都具有收入再分配和筹集社保资金的双重作用,必须有统一的制度和执法的刚性。它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实际上已具有“税”的性质。社会保险费是政府为行使社会管理职能,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征收的费用,具有规范和稳定的收费来源渠道,从学理上看,符合费改税的条件。运用税收手段,预提一部分资金,以备用于劳动者退休后或失业期间的生活来源,保障生活需求,因此其更具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点,完全符合马克思关于对社会总产品分配进行必要扣除的原理。根据现代经济学理论,社会保险是生产社会化的产物,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将社会保险统筹部分实行“费改税”,符合我国税收的财政原则、经济原则和社会原则,将有力地成为政府在宏观领域调控国民收入分配,转移支付、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实践过程中,民众也经历了由不认识到逐步认识的过程。初期曾被许多人视为新的负担,持抵触态度。现在则不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社会成员的风险意识在普遍增强,社会保障问题与每一个社会成员息息相关,缴与不缴直接关系到个人切身利益,必然引起绝大多数人对社会保险的关注,以求用必要的付出换取将来的利益。由于社会保险资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国家、政府和社会各个方面都必然高度关注。要缴得顺心,管得放心、用得舒心,就需要更高层次地予以规范征收、管理和监督,以税代替目前以费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已是人心所向。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把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主要环节。党的十五大又强调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是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党的十七大要求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社会保险费改税是深化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已将税费改革列为本届政府的施政目标之一,意在将政府为支持某些重要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税收性质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费改为税收。同时,实行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费改税,让社会保险税成为公共财政体系下的主体税种,可以促进加速实现社会保险全国统筹,让政府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使社会保险资金来源有法律保障,使全国人民能够享受到比较公平的社会保险待遇,使社会保险成为公共财政下老百姓享受到的国家最大的福祉。
必须看到费改税并不增加企业和个人的现有负担,而是由收费向收税的制度转变。关注民生,强调以人为本,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实践,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基本建立了涵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5个具体的项目,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了政府、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承受能力,为社会保险费改税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支撑。
二、社会保险费改税的作用
(一)实行费改税,更能充分体现社会保险制度的本质,化解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面临的一系列障碍
社会保险不同于其他收费。社会保险税具有的偿还性并不是对称的。通常市场经济国家,中央政府不收费,而以税收为其主要收入来源,收费主要是地方政府。而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定、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是政府出于公共财政职能需要承担的必要责任。因此,以中央政府负责管理和实施作为显著特征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需要开征社会保险税。一经上升到“税”的层面,就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与征收有关的征收主体、征收政策等方面问题就将全面得到统一和规范。
(二)实行费改税,有利于规范收入来源渠道,化解财政风险
开征社会保险税,可以提高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促进规范、稳定的社保资金收入来源渠道和灵活的资金调剂机制形成,从而有利于解除国民的后顾之忧,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安定。当前普遍存在的滥用和挪用社会保险资金的,若不进行改革必将失信于广大国民,造成不平等、不公正。而以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便于建立收支两条线式规范的预算管理,增加专款专用的透明度,从而赢得纳税人的广泛支持,也有利于广大国民的监督。
(三)实行费改税,可以使社会保障制度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加大筹集资金力度
社会保险税比社会保险费具有更强的强制性和统一性,“税”的立法层次明显高于“费”,在执行过程中刚性强。实行社会保险税可以大大提高社保资金的征收力度和统筹层次,有利于不同地区间企业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从而为社会保险体系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四)实行费改税既可降低社保基金的征收成本,又能大大提高社保资金的筹资效率
由于将税务机关征收社保基金的征收主体地位明确下来,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的征缴率。计税依据(缴费基数)更加准确。税务机关具有税收征管的基础设施、管理规范、征收经验等诸方面的优势,还有着较为完善和征管手段、方式、方法,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而这些软硬件资料与征收社会保险税的共享,更有利于社保资金的筹集和量的增长。例如,社会保险税税基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基互补,纳税人为了少缴社会保险税有可能少报职工人数,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又必须多报职工人数以扩大扣除额,如果利用社会保险税与企业所得税的钳制性,把二者综合起来进行稽核监控,必然会取得良好效果,从而为社会的稳定提供重要的资金保障。
三、国外征收社会保险税的经验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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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10:16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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