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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研究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901下载130次收藏
    
    摘要:随着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融资难问题也日益突出,表现在外源融资渠道狭窄,内源融资所占比例大,且资金严重短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仅依靠银行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规模是不现实的,必须发挥政府、社会、银行和中小企业各方面的作用,优化信用环境是前提,规范中介服务是重点,转换信贷方式是关键,多种形式并存的信用担保机构是保障,实现银行、企业和社会三方共赢的目的。正确处理银企关系、政企关系及企业之间关系的优化组合成为政府改善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共同选择。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对策
 
    近年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数据,在我国全部工业企业中,中小企业占99.1%,其工业总产值占64.8%,就业人数占76.6%。这些数据已表明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支生力军,其在充当经济增长引擎,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稳定;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保持市场活力,以及提升国民经济整体竞争力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此,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在我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然而,由于我国当前独特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等因素制约,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许多企业难以克服的经济、制度以及法律等方面的难题。其中融资成为制约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首要问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近年来,我国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对其采取了许多扶持政策,包括积极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拓宽其融资渠道等。但是融资问题仍然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融资不平衡及困境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内源融资比重过大
 
    从近两年的调查看,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动力支持基本上是内源融资,无论在企业创业初期,还是在企业发展壮大的二次创业期,其资金的90%以上都是由业主、创业团队成员及家庭提供的,内源融资根本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要,不少中小企业因为融资困难而痛失市场和发展机遇。
 
    (二)外源融资渠道狭窄
 
    外源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指通过金融市场融通资金,包括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两种方式。间接融资指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如银行、保险、信托投资、互助基金等获取资金。我国中小企业不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都不容乐观。
 
    1、直接融资渠道不畅。(1)债券融资。中国证监会2007年正式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正式启动。它对于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企业债券的“高门槛”和“高成本”使广大中小企业单个申请很难获得证监会通过,加上中小企业规模较小,企业经营稳定性较差,很难获得投资者的认可。(2)股权融资。2004年5月证券会正式批复深交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但由于上市标准太高,发行上市要求企业必须连续3年盈利,且股本总额至少在人民币5000万以上,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功能。并且证券市场只有证交所一个层次,缺少适应各类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私人权益证券市场联接资本供给方和需求方的渠道尚未沟通;长期票据市场发育程度很低。因此,中小企业利用证券市场筹资的机制尚不具备,很难利用现有证券市场融通资金。
 
    2、间接融资方面看,民营经济在信贷市场上所占份额普遍较小且期限较短,主要是用来解决临时性的流动资金,很少用于项目的开发和扩大再生产等方面。据银监会统计,2009年第一季度各大商业银行贷款额超过2.2万亿元,其中只有约3000亿元贷款落实到中小企业,占全部商业贷款的15%,比2008年同期减少300亿元,中小企业融资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加上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国际金融危机持续发酵和国内宏观调控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的融资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2008年上半年全国已有6.7万家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倒闭。
 
    二、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一)尽快制定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构建民营企业法律保障体系
 
    健全的法律体系,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中小企业成功融资的前提。日本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已着手开始为中小企业的发展立法,其最重要最具影响的是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它是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规,是现行中小企业政策和政府管理的总根据,被称为日本的中小企业宪法。另外,日本还先后审定了30多部中小企业专门法律,涉及融资的有《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等。日本主要是从资金、信用担保、技术创新和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民营企业在财政、金融、法制方面的支持。美国政府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贷款问题专门制定了《中小企业投资法》,该法规定给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本金,并授权中小企业管理局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同时还通过《联邦储备法》成立专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随后又制订了一系列法律,其中涉及金融方面的有《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开发中心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小企业资本形成法》等。这些法律为美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创造了条件。此外,德国、英国、韩国也十分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和融资立法,给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和条件。
 
    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被政府和有识之士所认识,我国政府已经在逐步建立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环境: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提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8条措施;1998年10月又颁发了《关于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1999年11月颁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10条措施,要求各商业银行、信用社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200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提出在资金方面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2002年6月通过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第10条至第16条、第25条提出了通过各种渠道对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支持;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集中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如融资难、审批难、用地难等问题。同时各类银行也作了不少努力,如2005年9月工商银行明确提出了针对中小企业信贷的10项具体措施;民生银行也放宽了对中小企业的授信限制,并且专门出台了《中小企业授信政策》等。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资金和高科技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但这些政策和措施还不够规范化、系统化,执行中不好落实或根本没有落实。正如国家计委2001年9月份一项调查报告显示的一样:虽然近几年,各级政府部门以及金融系统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做了不少的努力,但目前中小企业信贷仍存在很多问题。所以我国应立足现实,一方面继续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立法体系,如尽快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融资法》、《中小企业投资奖励法》、《中小企业授信法》和《担保基金法》等法律;另一方面要注重法律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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