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和谐关系问题的探讨
摘要:促进城市市民与进城农民工和谐相处,既为顺应现代社会结构变迁和社会转型趋势所需,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经之途。文章通过对厦门市集美区进城农民工权益保障状况、融入城市社会愿望以及本地市民对进城农民工态度等现状的调查,从中浅析有碍于两大群体和谐的主要因素,粗略梳理有利于两大群体和而谐之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进城农民工;城市市民;和谐;主要障碍;对策思路
农村劳动力“离土离乡”后实现由务农向务工的职业转换以及从农村到城市的居住空间转移进而逐步完成心理、行为方式、社会文化属性等角色内涵的根本转型是现代社会结构变迁和社会转型的必然趋势。其中,职业的转换和居住空间的转移仅仅是进城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市民化的“初级阶段”与外在表现,角色内涵的根本转型则标志着农民工已由表及里真正融入了城市社会。而角色内涵能否尽快、顺利、彻底转型,除了必要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劳动态度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工与城市市民能否成功地跨情境互动、跨越城乡之间的鸿沟而和谐相处。为此,笔者有针对性地在厦门市集美区不同行业中各选择了一定数量的农民工和本地市民为样本,通过问卷、深度访谈等形式进行调研,同时综合了其他相关文本资料略作粗剖浅析,并在此基础上探寻有关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和谐相处的思路与途径。
一、农民工实现角色转型所不可或缺的“外部赋能”与“自身增能”等方面均有所改善
(一)权益保障状况
1、合同签订方面。一方面,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在与日俱增;另一方面,按规定,厦门市的各用工单位尤其是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矿山、制鞋、餐饮、加工等行业均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合同,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合同备案手续。因而,厦门市农民工就业合同签订的“行情”相对看好,合同签订率相对较高。2009年3月前,由民盟厦门市委牵头、由厦门大学社会学系实施的(以下简称民盟厦门市委课题组)对厦门市思明区和湖里区1000位外来务工者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者占了66.3%,其中,除了少数的7.8%认为合同不平等,表示勉强接受外,有21.2%认为所签订的合同不失平等、公正,表示很满意,认为虽有不平等但还可以接受的和认为基本平等而比较满意的也分别占了20.3%和38.9%。
2、工资待遇方面。早在2006年,厦门市就专门下发《关于贯彻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强调农民工的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不仅如此,还通过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即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从工程总造价的人工费用中预提一个月工资作为保证金,存入“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暂缓为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工资信用档案(即劳动保障部门将用工单位工资支付的履行情况记入本单位工资信用档案,并根据该用工单位一定时期内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出等级分类,然后出具书面信用证明,以作为该用工单位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等诸如此类的有力监控机制打击恶意拖欠劳动工资的用工者。为了尽量使农民工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普涨而受到太大的影响,2007年8月起,厦门市又进行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计时工资最低标准的调整,两者标准在思明、湖里、海沧区分别上调为750元/月和7.9元/小时,在集美、同安、翔安区分别为700元/月和7.2元/小时。从笔者的调查结果看,农民工平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仅占其中的5.13%,1000-1500元、1500-2000元、2000元以上的分别占69.23%、15.38%和7.69%,均达到、超过厦门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扣除房租等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基本不成问题。
3、子女受教育方面。2007年始,厦门市简化了农民工子女的身份认定程序,为符合规定的农民工子女发放“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持有此卡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工子女可进入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公办学校就读(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擅自招收非本地户籍的农民工子女入学),不仅无须另缴借读费,而且还能与本市户籍学生一样享有诸如学杂费减免、困难补助等权利。与此同时,还通过不断增加财政投入对公办学校进行挖潜扩容,逐年提高公办中小学统筹招收农民工适龄学童的入学率。近3年来,厦门市公办学校接纳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总量已翻了一番。
4、社会保障方面。厦门市较早开展农民工社会保障,率先“低标准准入”地将各类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扩及农民工。从民盟厦门市委课题组的抽样统计结果看,农民工在医疗、养老、工伤、失业和生育各险种的参保率已分别占57.6%、42.2%、47.4%、30.7%和26.7%,参保面和参保率都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底出台、2006年初实施的《关于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规定了建筑业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总造价的0.15%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在全国农民工工伤参保工作交流会上,国家劳动保障部门充分肯定了这一被称为“厦门模式”的有益尝试,并大力倡议推广。不仅如此,在各市辖区,“利好”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积极举措也相继推出,如集美区于2009年7月规定,凡在厦门集美区居住、年龄18周岁以下的非本地户籍未成年人,只要其父或母在集美区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办理暂住证1年以上的,即可享受当地的医保,等等。
此外,在厦门的农民工又有机会参与全市各级党团、工会、妇联组织的优秀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和专为农民工而设的优秀农民工、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关爱农民工企业等各类评选活动(2008年共评选出优秀农民工12人、优秀关爱农民工企业4个),等等。所有这些都使得不少农民工体会、感受到来厦后社会地位的明显变化,这也在民盟厦门市委课题组的统计数据中得到体现:占56%的农民工认为自己来厦后社会地位高于来厦前(只有少数的6%认为相反)。
(二)融入城市社会的愿望
笔者的问卷调查统计结果表明,除了占2.56%的农民工觉得“不太适应”厦门城市生活外,大多数都能适应或基本适应,觉得“很适应”和“比较适应”的分别占23.08%和71.79%。基于此,多达79.49%的农民工表示乐意与当地市民交往(只有10.26%不乐意),71.79%的农民工希望与当地居民同权利、共义务(只有20.51%不愿意)。其他来源的统计数据还显示,占58.7%的农民工关注厦门市的经济发展。另据厦门大学课题组2006年对厦门市某区农民工的问卷调查得知,大多数农民工希望参与社区管理,其中高达85.6%的被调查者认为“外来人应该参与社区管理”,对于“是否希望自己作为一名外来人参与社区管理”,表示“很乐意”的占32%,表示“愿意,但没加入途径”、“愿意,但没时间”、“不愿意,没兴趣”的分别占28.4%、20.2%、16.6%。
二、城市市民疏离、排斥农民工的无形之壁垒不再森严如初
农民工进城趋势的不可逆转性、作用的不可替代性,加上日常工作、生活中不经意的耳闻目睹和避免不了的被动式接触后形成的印象积累,渐渐使得城市市民对农民工的态度有了些小微妙的变化,看待、评价农民工时,也稍带了些客观、理性成分。例如,笔者在对当地市民的问卷调查中,当问及“农民工身上有哪些优点”时,选“吃苦耐劳”的就多达72.72%、选“老实本分”的占36.36%,选“善良”、“正直”的人也各占18.18%;当问及如何看待“城市居民和农民工吵架”时,占72.72%的人认为应“就事论事,以事实说话”;对于“是否应该让农民工的子女和城市居民的子女一起上学”这一问题的回答,高达90.9%的人明确予以肯定,理由是“孩子应受到同样好的教育”,只有9.09%的人认为“会挤占城市的教育资源”而持否定态度;而对于“政府是否应制定相关政策限制农民工进城”问题的回答,72.72%的人认为“完全没必要”,9.09%认为“无所谓”,认为“有必要”的只占18.18%;另有90.9%的人认为“政府应给农民工医疗补贴,认为“不应该”的仅占9.09%。问卷调查结果还显示,表示乐意与农民工交往的占9.09%,另外的90.9%选择“还可以”(与农民工交往),其中,既无一表示“不乐意”、也无一表示“厌恶”的。
三、农民工与城市市民漫漫和谐路上的主要“路障”
(一)子女平等受教育问题依旧突出
现行教育体制中,农民工流出地与流入地政府之间并未确定适当的教育经费比例,也未建立个人支付为主、政府资助为辅的教育费用分担机制,城市普及义务教育的经费均按户籍学生数下拨。这便意味着城市有限的教育经费不可能任由所有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受教育者平分,如上所述的厦门市“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的领取对象也仅限于父(母)在厦门合法务工一年以上、并且办理学籍迁入时其父(母)必须在岗、自己又与父(母)一起在厦门合法暂住的农民工
进城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和谐关系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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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08:01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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