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创新
摘要:现阶段我国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并没有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经营主体与土地的最佳组合,农地经营的规模还不是很大。影响最佳组合的基本因素是农地经营权的流转形式和流转机制。提高流转规模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农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机制创新,一是要形成合理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价格。二是探索建立区域性农地经营权流转的综合市场。
关键词:农地经营权;流转规模;市场机制
一、农地经营权的流转态势
农用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是指农用土地经营权由于采取不同流转形式和流转机制而使土地经营主体与农用土地的组合所达到的最佳的吸纳土地的数量。农地经营主体与土地的组合达到最佳状态,就意味着农用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模也达到了最大化。如果流转形式为一定,一个比较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总是能够通过土地流转来实现农地经营主体与农用土地最佳配置的,但是同时可能出现非均衡的农地配置。一个非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在行政力推动下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资源配置规模,但是同时也可能使得土地流向那些不能有效使用农地的农户,这就意味着农地流转低效率的存在或者是非最优配置。
非完善的流转市场表现为流转价格的不合理与流转操作的不规范。一是流转价格的偏低。一般认为粮农之间的流转价格应以上年亩收益为参照系,这样偏低的价格在缺乏市场机制配置条件下,只能小规模地在邻里乡亲中流转。农地流入农业加工企业中的流转价格同样偏低。一些乡、镇政府存在对加工企业的扶持偏好而不可能真正执行有关补偿规定。这种不合理或偏低的农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最大的特点就是非竞争性,所以不能导向土地经营权真正流入到有经营能力的大户手中,使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流向、规模、效率都受到限制。调查发现,“在辽北地区,农地经营权流转的一般规模为5-50亩之间,单户超过200亩流入规模并不多见。”二是土地经营权流转操作的不规范。农户与农户之间流转土地时,大部分是口头协议流转,签订流转合同的很少。三是流转形式单一。目前,农地经营权在流动中所采取的如转包、租赁、互换等已经成为基本形式,但是,它只是运用了货币作为媒介,实现的是农地经营权的一般性移位,缺乏通过市场竞争来配置农地经营权的机制。
二、市场机制是决定流转规模与效率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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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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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04:16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2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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