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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选择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207下载212次收藏

    摘要:在新农村建设、农村经济建设过程中,农村经济逐步市场化,农民群众必然一步一步走上合作经济的道路,这是由市场规律所决定的。
 
    关键词:农村;经济;建设
 
    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选择是自由的,理性的。当个人从自己的私利出发,可能选择“非合作”博弈;在共同利益驱使下,则可能选择“合作”。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民参加合作经济组织,各级地方政府当有所为有所不为:提供制度服务,减少行政干预即政府有关部门应从直接介入微观经济活动中解脱出来,为农民参加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一系列服务。
 
    一、明确政府的职能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经济建设过程中,农村经济逐步市场化,农民群众必然一步一步走上合作经济的道路,这是由市场规律所决定的。故地方各级政府在组织农民群众走合作经济道路时,决不能搞行政命令,“拉郎配”。政府的职能是宣传、引导、制定法规政策、提供帮助和服务。政府各职能部门,如农业、工商、审计、税务等部门,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进行指导,对财务进行监督审计,规范管理,保证其健康发展。
 
    二、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合作组织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与保障,有法不依的现象比较普遍。加强立法工作和政策支持,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要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国际经验表明:凡是合作社立法比较完备的国家,合作社事业都取得了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完备的立法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有力保障。虽然我国的合作经济有些历史,但至今还没有一部专业的合作经济法律,这使得不论是农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和经营中都遇到了难以解决的矛盾,比如法律地位、贷款免税等问题。这也是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步履艰难、发展迟缓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出台有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制建设重点是出台《合作经济组织法》,在内容上应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宗旨、性质、法律地位、产权安排、组织成员的资格与责任权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与管理原则、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三、提供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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