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贷款利息收入的影响
摘要: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执行,对商业银行的损益带来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银行营业收入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的贷款利息收入。文章将结合商业银行的具体实际实践情况,剖析新会计准则实施对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带来的变化。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商业银行;贷款利息收入
财政部颁布了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组成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后,中国银监会相应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通知》,明确了已经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非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从2008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从2009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与商业银行原来所执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的会计准则不仅对会计的基本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而且在具体的业务处理上也做出了重大的调整,比如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企业合并、资产减值、债务重组等方面。上述这些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各家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的数据,从而影响到对外披露的财务收支结果。
根据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中有90%以上需要按金融工具的准则进行核算。而贷款业务仍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贷款利息收入在银行营业收入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贷款利息核算制度直接影响着商业银行经营业绩的计量,是金融会计领域中一个极具代表意义的重要专题。笔者作为商业银行财会从业人员,从近年的具体实践来分析新准则实施后对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发生的变化。
一、在贷款利息收入确认方面产生的差异
主要是实际利率法与原制度名义利率法的差异。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资产,应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新准则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即贷款利息收入=贷款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这与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采用贷款名义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并遵循“双90天”的规定,差异十分显著。两者对利息收入确认的根本理念显著不同,可以说前者是彻底遵循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而后者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应用了收入实现制的原则。
具体来说,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各期利息收入,与原制度有以下几点不同:
第一,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与原制度不同。原制度规定在贷款结息日确认利息收入,贷款结息日往往在每季末月21日(或每月21日),而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新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予以确认。
第二,确认方法不同。原制度规定确认的利息收入是按贷款合同本金和合同利息计算确认的,新准则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即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所谓贷款的实际利率不同于贷款名义利率或者合同利率,其实质是贷款的内含报酬率,即将贷款在存续期间的现金流折现为贷款当前账面值的利率。所谓贷款的摊余成本是指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和减值损失、加上或减去按照贷款实际利率摊销的贷款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金额之间的差额的摊销额(例如贷款手续费)等确认的账面值。由于摊余成本不等于合同本金、实际利率也不等于合同利率,因此,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是存在差异的。
第三,对贷款收益的确认方式与原制度不同。前者在贷款存续期内按期确认利息收入,不论贷款本金或利息是否逾期;后者遵从“双90天”的规定,
浅析新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贷款利息收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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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04:00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2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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