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支持与商业化运作的可能性
摘要:从世界范围来看,农业保险发展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实现农业保险的市场化经营。即使是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也主要依靠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保险,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很难达到规避农业风险的目标。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
农业保险是对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补偿的一种经济行为。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自从1982年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新开始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已经走过了26年的兴衰之路。在这26年间,我国农业保险逐渐形成了上海安信、吉林安华、浙江共保体、外贸安盟和黑龙江阳光互助制5种模式。由于农业保险“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的特点,这5种模式在本质上都是依靠国家通过政策予以支持和保障。
农业保险产品,其经营特征突出表现为:经营的高风险和高成本,以及由此导致高损失率、高费率和低收益;在保险市场上,农业保险既缺乏有效需求,又缺乏有效供给,难以形成有效市场;农业保险利益具有福利经济学属性,外部性很强;经营管理存在特殊的技术障碍,如费率厘定困难、保险责任划分困难、定损理赔困难、小规模经营难以分散风险等。
从上述特点看,农业保险产品从根本上讲,既具有消费竞争性,但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人物品,而是一种“准公共产品”。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效应,因此需要政府给予积极的政策支持。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主要依靠力量是政府的支持
农业、农民、农村均处于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差,农民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农业保险是保护农民利益、转移农业风险的有效手段。农业保险业务具有非常明显的非排他性,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而且农业保险“高风险、低收益”的性质决定了无法完全由商业性质的保险公司进行独立承保,所以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主要依靠的是来自于政府的扶植力量。以政策性的农业保险作为主要的存在形式。
(一)税收优惠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业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绿箱”政策之一,具有促进农业产业化、稳定农业生产者收入、保障农业贷款人的债权安全及巩固农业生产者的信贷地位、实现支农收入再分配、稳定农业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社会管理等诸方面的社会经济功效。为了体现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扶持,国家在税收法律政策上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了税收优惠。但是目前我国现行税法对农业保险提供的税收优惠有限,力度不够,税法只明确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还缺少其他类似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二)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对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的对象是投保农户。农业保险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较高,要实现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平衡,保险费率会很高,靠农民自身难以承担。因此,需要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帮助农民支付保费,缓解农业保险的供需矛盾,使保费达到保险公司和农民都能接受的水平。
在国家对“三农”的投入持续增加的大趋势下,2008年中央财政拿出10亿元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试点省份为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6个省区。过去政策性农业保险没有中央财政支持,各地的试点主要由地方财政支持,2008年中央的这一政策举动起到了至关重要导向性作用,从2008年开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可谓有了实质性突破,是“起步年”。
二、大力发展农业风险分散机制是加快实现农业保险商业化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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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
农业保险是对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补偿的一种经济行为。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自从1982年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新开始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已经走过了26年的兴衰之路。在这26年间,我国农业保险逐渐形成了上海安信、吉林安华、浙江共保体、外贸安盟和黑龙江阳光互助制5种模式。由于农业保险“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的特点,这5种模式在本质上都是依靠国家通过政策予以支持和保障。
农业保险产品,其经营特征突出表现为:经营的高风险和高成本,以及由此导致高损失率、高费率和低收益;在保险市场上,农业保险既缺乏有效需求,又缺乏有效供给,难以形成有效市场;农业保险利益具有福利经济学属性,外部性很强;经营管理存在特殊的技术障碍,如费率厘定困难、保险责任划分困难、定损理赔困难、小规模经营难以分散风险等。
从上述特点看,农业保险产品从根本上讲,既具有消费竞争性,但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人物品,而是一种“准公共产品”。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效应,因此需要政府给予积极的政策支持。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主要依靠力量是政府的支持
农业、农民、农村均处于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差,农民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农业保险是保护农民利益、转移农业风险的有效手段。农业保险业务具有非常明显的非排他性,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而且农业保险“高风险、低收益”的性质决定了无法完全由商业性质的保险公司进行独立承保,所以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主要依靠的是来自于政府的扶植力量。以政策性的农业保险作为主要的存在形式。
(一)税收优惠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业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绿箱”政策之一,具有促进农业产业化、稳定农业生产者收入、保障农业贷款人的债权安全及巩固农业生产者的信贷地位、实现支农收入再分配、稳定农业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社会管理等诸方面的社会经济功效。为了体现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扶持,国家在税收法律政策上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了税收优惠。但是目前我国现行税法对农业保险提供的税收优惠有限,力度不够,税法只明确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还缺少其他类似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二)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对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的对象是投保农户。农业保险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较高,要实现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平衡,保险费率会很高,靠农民自身难以承担。因此,需要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帮助农民支付保费,缓解农业保险的供需矛盾,使保费达到保险公司和农民都能接受的水平。
在国家对“三农”的投入持续增加的大趋势下,2008年中央财政拿出10亿元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试点省份为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6个省区。过去政策性农业保险没有中央财政支持,各地的试点主要由地方财政支持,2008年中央的这一政策举动起到了至关重要导向性作用,从2008年开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可谓有了实质性突破,是“起步年”。
二、大力发展农业风险分散机制是加快实现农业保险商业化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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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支持与商业化运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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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03:47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2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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