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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105下载170次收藏

    摘要:农民工社会保障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在金融危机形势下,文章考察了农民工权益保障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内容,并提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保护网构建。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社会保障;构建
 
    2008年的金融危机打破了国际经济原有的平衡。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全国有很多的农民工返乡,农民工在进城返乡的迁徙中,更需要在法律上对其权益有相应的保障。课题组成员在阶段性成果《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探析》一文中,分析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和内在原因,认为在一个法治社会,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非常有必要。本文在前期成果中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大环境——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建议的基础上,对山西省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制体系构建进行初浅探析。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构建建议
 
    (一)核心层次——废除户籍制度,实现农民工在城市里的“国民待遇”
 
    农民工权益的缺位与受损表面上是现行法律政策的问题,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应归究于缺乏必要的基点与制度支撑,作为以限制公民流动或实质上限制农民流动为己任的户籍制度依然合法存在有很大关系,即现行宪法没有赋予公民迁徙自由的权利。没有宪法保障下的迁徙自由,在实际生活中处于二等公民地位的农民工即使进入城镇,其择居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在宪法中赋予公民以迁徙自由的权利,并以此为基点,构筑新的城乡体制,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制度,增加农村人力资本的积累,彻底清除劳动者的身份标签,消除城乡劳动力流动的障碍,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或称基础所在。
 
    (二)基础层次——逐步建立与完善以保护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劳动法律体系
 
    完善的劳动立法的标准,从内容上讲,应当逐步与国际劳动标准相吻合;从形式上讲,应当是一个宪法之下,以劳动基本法为主体,以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为中心,有层次性,逐步细化的法律系统,它由不同位阶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构成,遵循法律体系中不同位阶法的一般原则:上位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必须能够通过下位法的具体规定得以贯彻,下位法的内容不得与上位法的内容相抵触,否则将归于无效。这有利于法律的权威与统一,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利益。
 
    2007年有关劳动的立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使得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得到提升,但是有关的法律还需要继续完善。
 
    完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抓紧制定《工资支付条例》,确立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全面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保护农民工的财产安全。制定一部《工资支付条例》,作为所有领域工资问题立法的一个“基本准则”:其中必须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明确细化政府的监管职责,如规定政府职能部门把企业支付民工工资作为每年执照验审考核的必备内容等,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关领域的法规体系,明确各种各类用工单位履行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加大惩处拖欠行为的力度,从根本上全面解决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
 
    二、山西省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社会保险制度保障是农民工享有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在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时,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应采取分类分层的保障办法,优先解决突出的基本问题。
 
    (一)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制度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而言具有首要性。一方面,农民工工伤事故层出不穷,农民工职业病群体规模惊人,由此产生大量的劳资纠纷;有些用人单位还故意把有害作业分派给农民工,在职业病症状出现之前终止合同以逃避责任。另一方面,我国当前的工伤保险制度实行用人单位(雇主)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用人单位无论对工伤是否有过错,都应当全部负责受伤害职工的经济损失,这既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减免,又能以受伤害职工有过失而推却,这种建立在劳动法上的工伤赔偿机制,应当对所有劳动者都发生作用,不能仅保障城镇户籍职工而排除农民工。另外,在工伤发生的高频率下,受支付能力限制,国家在立法上提出了强制保险要求,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以投办保险方式或兼用投办保险和直接支付的方式承担对工伤职工的全部赔偿责任,并且承担全部保险费的缴纳义务,工伤保险项目不存在诸如养老保险之类的个人账户积累与接转问题,成本也不高,在实践中易于操作,这些种种因素均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障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须尽快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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