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现实路径选择
摘要:近几年来,和农业保险相关的各种事件不断出现,并且随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展开,出现了各种问题,必须要通过现实路径的选择来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
关键词:农业保险;制度;财政支持;立法;再保险;监管
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状况
从1950到1958年,极具行政色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政府支持下,参照苏联“法定农业保险”模式,利用行政手段在相当一部分省市进行了为期8年的农业保险尝试,虽然将保险政治化、行政化、强制化带来了群众的反感和不满,但却使受灾的投保农户得到了及时的补偿,对于恢复和发展建国初期脆弱的农业经济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至今,我国农业保险又经历了坎坷的试验历程。民政部从1987年到1999年在一些省市试办的“农村救灾保险”,最终因入不敷出失败。
2004年,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5种模式,专业农险公司开始浮出水面,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已经全面铺开。
(二)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主要问题分析
1、农业险保户的投保意识薄弱。(1)农业险保户的投交保费能力低。投保农业险,无论是否出现险情,相当比例保户的农业收入都有可能降低,导致农户收入出现持续走低的趋势,而农户预期和现实支出增长却有强化的趋势。(2)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按照商业化运作,同时承受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的农业险,就应当以高保费弥补分散其存在的风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农业保险项目经营经常性入不敷出,提高保险费率就是习惯性思维了。但我国农业险费率是国家统一的,属于低保费险种,缺乏灵活的可操控性。(3)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大。对于保户而言,一方面无法承受提高的费率。另一方面,农业保险规模控制较严、操作复杂,赔偿估价双方意见往往分歧较大,保户的最终决定可能是放弃投保农业保险。
2、农保资金来源渠道受限。农业保险定义为“准公共产品”,意味着政府参与介入,并给予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试点的推进,目的是为了有别于以前的商业性保险,而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从政府来说希望补贴越少越好,有一个测算,在一系列假定前提下,保费补贴一年需要81亿元。农保资金来源受限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不明朗。(2)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组织推动农业保险的费用无处可出。
3、我国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有待完善。经营险种的确定不尽合理。20世纪90年代以前农业保险公司承保面过广,险种过多,90年代出现明显亏损后,经营的险种大大收缩,又显得太窄,不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风险保障简单,不足以构成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农业险险种结构不合理,导致农业保险基金结构不合理。作为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的目标。因此对于农业保险而言,保险公司往往更愿意从事收益快、风险低的农业险种,而对于长期类的险种,保险公司就很少涉足了。
二、健全我国保险制度的几点对策
(一)加强农业险保户的投保意识
1、健全保险立法。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立法必须相对健全。一方面,立法部门要尽快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目前正在推进试点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规定并无具体立法。因此,立法部门要尽快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以及相关机构对农业保险的监管作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制定相关法律造成农户事实上的强制保险。参照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农业保险法律,我国农业保险在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是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
关键词:农业保险;制度;财政支持;立法;再保险;监管
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状况
从1950到1958年,极具行政色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政府支持下,参照苏联“法定农业保险”模式,利用行政手段在相当一部分省市进行了为期8年的农业保险尝试,虽然将保险政治化、行政化、强制化带来了群众的反感和不满,但却使受灾的投保农户得到了及时的补偿,对于恢复和发展建国初期脆弱的农业经济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至今,我国农业保险又经历了坎坷的试验历程。民政部从1987年到1999年在一些省市试办的“农村救灾保险”,最终因入不敷出失败。
2004年,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5种模式,专业农险公司开始浮出水面,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已经全面铺开。
(二)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主要问题分析
1、农业险保户的投保意识薄弱。(1)农业险保户的投交保费能力低。投保农业险,无论是否出现险情,相当比例保户的农业收入都有可能降低,导致农户收入出现持续走低的趋势,而农户预期和现实支出增长却有强化的趋势。(2)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按照商业化运作,同时承受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的农业险,就应当以高保费弥补分散其存在的风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农业保险项目经营经常性入不敷出,提高保险费率就是习惯性思维了。但我国农业险费率是国家统一的,属于低保费险种,缺乏灵活的可操控性。(3)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大。对于保户而言,一方面无法承受提高的费率。另一方面,农业保险规模控制较严、操作复杂,赔偿估价双方意见往往分歧较大,保户的最终决定可能是放弃投保农业保险。
2、农保资金来源渠道受限。农业保险定义为“准公共产品”,意味着政府参与介入,并给予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试点的推进,目的是为了有别于以前的商业性保险,而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从政府来说希望补贴越少越好,有一个测算,在一系列假定前提下,保费补贴一年需要81亿元。农保资金来源受限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不明朗。(2)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组织推动农业保险的费用无处可出。
3、我国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有待完善。经营险种的确定不尽合理。20世纪90年代以前农业保险公司承保面过广,险种过多,90年代出现明显亏损后,经营的险种大大收缩,又显得太窄,不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风险保障简单,不足以构成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农业险险种结构不合理,导致农业保险基金结构不合理。作为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的目标。因此对于农业保险而言,保险公司往往更愿意从事收益快、风险低的农业险种,而对于长期类的险种,保险公司就很少涉足了。
二、健全我国保险制度的几点对策
(一)加强农业险保户的投保意识
1、健全保险立法。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立法必须相对健全。一方面,立法部门要尽快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目前正在推进试点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规定并无具体立法。因此,立法部门要尽快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以及相关机构对农业保险的监管作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制定相关法律造成农户事实上的强制保险。参照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农业保险法律,我国农业保险在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是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
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现实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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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8-18 10:01:39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71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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