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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比较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142下载147次收藏

    2003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规定在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金融创新和衍生产品的运用越来越普遍的环境下,国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质量与国际通行惯例相比存在有很大的差距;而且因商业银行的模式多种多样,商业银行实际管理技术和水平也存在很大差异。针对以上原因,中国证监会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于2008年8月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笔者在认真阅读新旧规定基础上,对新旧规定的差异和特点进行了比较。
 
    一、新旧规定比较新规定体现的新特点
 
    (一)提高了信息披露的实效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新规定在旧规定披露要求基础上,增加了临时披露公告的要求,从而大大提高了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实效性,新规定要求及时公告的重大事项至少应包括有8项:商业银行的单笔担保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20亿元的对外担保事项;涉及的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1%的诉讼事项;发生的单笔担保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20亿元的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发生的单笔担保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1%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发生的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1%以上的重大突发事件等等。同时在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方面,新规定较旧规定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如对于需要披露的各种经济事项的交易标的、金额、交易对象都进行了具体的和数量方面的明确规定。
 
    (二)新规定更加注重实质,轻于形式
 
    出台旧规定时,鉴于上市商业银行还是少数,而且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时机尚不成熟,同时考虑到将来商业银行发行上市的可能性,因此比较偏重于形式,主要从披露格式上要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做了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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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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