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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捐赠税前扣除的变化及思考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508下载213次收藏

    摘要:文章分析了企业对外捐赠在税前扣除各方面规定发生的变化,涉及对外捐赠的称谓、捐赠的范围、扣除的计算基数、扣除的比例、接受捐赠的主体资格等。分析了这些变化即将产生的影响,同时,对税法规定的不足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对外捐赠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之一,税法允许企业的对外捐赠在缴纳所得税之前进行扣除是国家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支持和鼓励。从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在全国开始实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相比,其中,企业对外捐赠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并且将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同时也将给我们带来一些思考。
 
    一、企业对外捐赠税前扣除的主要变化
 
    (一)对外捐赠的称谓发生了变化
 
    在旧税法中,把企业的对外捐赠分为“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按一定比例扣除;而在新税法中则称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新税法中的称谓更加科学、简洁,更容易理解公益性捐赠的社会性质。
 
    (二)捐赠的用途和范围规定发生了变化
 
    在旧税法中直接规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旧税法中对于捐赠的用途规定较为笼统,范围也较为狭窄。而在新税法中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新税法中对于捐赠的用途规定非常明确,并且与捐赠法可以保持协调一致,同时捐赠的用途和范围也有所扩大,更符合社会公益事业的实质要求。
 
    (三)捐赠扣除的计算基数发生了变化
 
    旧税法中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算基数。但是,此项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具有操作性,因为在确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之前,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还是未知数。因此,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国税发[1998]190号文件逐渐变更或者否定了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且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合理之处。而新税法中,将公益性捐赠扣除的计算基数变更为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这一规定的变化使公益性捐赠扣除的计算过程更加简单,计算基数更加明确,操作性更强。
 
    (四)捐赠扣除的比例发生了变化
 
    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比例是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金融企业按1.5%计算)。其实,此项规定并不是刚性的,因为相关文件随后规定,企业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对指定的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红十字等基金会的捐赠,可全额扣除(包括外资企业的全部公益性捐赠)。而新税法中规定,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比例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这不仅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扣除比例,而且统一了扣除标准,更加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五)接受捐赠主体的资格规定发生了变化
 
    旧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相关方面进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还在实施细则中对非营利的社会团体进行了简单列举,但列举又不够详尽,同时,对国家机关及其部门的级别规定也不够清楚。而在新税法中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公益捐赠,在实施条例第52条中还明确规定了具有接受捐赠资格的社会团体所必须具备的9个条件。此项规定的改变更加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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