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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下挫后个人投资者的权益追偿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8-18浏览:2459下载235次收藏
    摘要: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个人投资者权益受到侵犯时追偿比较困难。文章就股价下挫后我国个人投资者权益追偿的困境做出了分析并提出了应对措施。
 
    关键词:个人投资者;权益追偿;证券市场
 
    2008年是一个令世人瞩目的年份。美国次级债引起的金融危机迅速扩展至全球,各大投资银行接连倒闭,证券市场持续低迷。在股价下挫的形势下,损失最大的莫过于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们。由于中国证券市场上个人投资者的比重较大,个人投资者的权益追偿问题又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本文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重点讨论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进行追偿的问题。
 
    一、侵害投资者的权益的行为
 
    迄今为止,人们比较公认的侵犯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主要有:虚假上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制造虚假信息和欺诈客户行为。除了这些《证券法》明令禁止的交易行为,还有一些隐性行为也值得人们关注。
 
    (一)不作为行为
 
    公司的大股东、经营者、中介机构等是与公司和证券市场信息直接相关的主体,对公司和证券市场的信息具有直接接触和绝对控制的优势,个人投资者的信息来源也主要是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分析师所做的分析点评等。因此,如果这些行为主体没有将应披露的信息充分披露,导致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损失,那么投资者的损失也属人为造成,应予赔偿。
 
    (二)隐藏行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营者隐藏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会计师事务所销毁工作底稿,对可能出现的审计风险没有提醒投资者注意,也会使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而导致损失。2007年,巨人网络因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第三季度《征途online》平均同时在线玩家人数和最高同时在线玩家人数出现下滑的事实,在美国遭遇投资者起诉,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1933年《美国证券法》。
 
    实践中,蓄意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行为往往能够在事发后受到查处并做出赔偿,但是,隐性行为由于不易被察觉而加大了查处的难度。例如,人们对制造虚假信息的行为可以通过审计来发现,而对于公司控制人、经营者隐匿信息的行为却很难获得证据,因为公司的某些重要信息只掌握在少数控制者和经营者手中,其他人无从得知。
 
    二、我国投资者权益追偿的困境和应对方法
 
    相比证券市场较成熟的国家,我国个人投资者的权益追偿有效性较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立法和执法缺陷
 
    法律由于代表国家的意志和其强制性在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投资者进行权益追偿时,法律不仅能够起到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作用,还能够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并起到威慑作用,维护国家尊严。因此,及时发现并改进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投资者权益追偿方面的缺陷是很有必要的。
 
    1、立法不明。我国现阶段涉及投资者权益的法律很多,但是还没有哪一部专门致力于投资者权益的赔偿,这给投资者起诉案件的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尽快出台一部《投资者权益赔偿法》是当务之急,在制定法律时要认真反思已经发生的个人投资者侵权的起诉案例,充分考虑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现状并合理借鉴国际经验,相信在我国经济发展倍受世界关注的情况下,这一法律的出台必将给我国的立法体系增色不少。
 
    2、法律处罚流于形式。《证券法》规定,违反证券法第78条第2款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做出了规定:首先,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的处罚金额给出了20万元的上限,但是投资者的损失往往远远高于这个数字,因为投资者的小额损失相加就会成为巨额的索赔。相应地,美国的《证券法》、《美国欺诈与腐败组织法》规定,被欺诈者可获得相当于损失金额3倍的赔偿。其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此条规定只是另外给予行政处罚,这在处罚力度上很明显是不够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代表人民的利益,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代替国家行使权力的主体,违反法律就更应该严惩不贷,因为这不仅关系着人民的利益,更是国家在维护法律方面的立场和态度问题。因此,对于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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