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申诉案件异地交叉审理的思考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和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化,对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申诉案件交叉审理制度,对申诉案件在复审阶段由区市县纪委监察局交叉审理,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被审理人的合法权利,推进案件审理工作民主化、公开化和人性化,这既是保障党员合法权利,发扬和推进党内民主的必要措施,也是强化执纪监督,提高案件查办质量的现实需要。通过对申诉案件异地交叉审理,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但也遇到一些问题。
申诉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为了维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2004年以来,我委局共接受其他县区纪委移送的申诉案件5件,均进行了复审复查,复审结果,维持原处分决定2件,改变原处分决定3件。在复审中发现申诉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口供书证,不重视本人的申辩。部分审理人员在案件审理时,把重点放在查阅被调查人、旁证人的口供及相关的材料,对被调查人的申辩没有深入调查和对照,错过了听取被调查人申辩的机会,忽视了被调查人的合理诉求。如某县区某某申诉案,在调查中,其本人称:“他借款安村电后用村收社抚费归还。”,但对用电手续属于集体或个人、村收社抚费是否是为了归还安电借款、到底是不是属于村上安电均未作核实,造成被处分人申诉。
2、重违纪过程不重前因后果。案件调查组或审理人员在案件调查和审理中,对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的过程很重视,取证时十分注意,其材料相应较完善。但被调查人违纪的原因和违纪造成的后果没有认真地去调查了解和取证,对案件中被调查人是否适用从轻或从重情节无法把握。如某申诉案件,原调查组调查过程中,对其违纪收款的过程很重视,也取证到了位,但违纪者为何要违纪收款及所收款项用于了什么没有取证,出现量纪偏重造成被处分人的申诉。
3、证据收集不完善。在案件办理中,由于办案人员的经验不足、审查材料不细等原因,造成部分主要证据未能复制或取证,致使申诉案件在复审中出现主要证据不足,不能形成锁链,案件逻辑上存在问题,不能准确确定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甚至出现以可能性进行推定违纪性质。如某镇有2名村干部将收取的死亡火化保证金和社抚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调查中本人承认并退出了违纪款,由于收取与查处时间相距达二年之久,审理定性时认为如不被查出,据为为己有的可能性很大,于是就以贪污进行了认定,引起被调查人的申诉。
4、处分决定表达不准确。有的案件涉及多个问题,个别问题存在是事而非,但纪检监察机关在认定其错误性质时,将所有问题都进行罗列,且用词不客观,带有一定的主观性,留下“尾巴”,导致被处分人不服而申诉。
5、审理与复审案件为同一机关甚至同一审理人员。申诉案件受理难,即使受理了,复议复审机关和人员还是原机关、原班人马。在复审时,依然按照原有的思路和方式进行,即使错了,案件也难纠正。
二、申诉案件交叉审理工作的主要做法
1、坚持按原则办理申诉案件。申诉案件特别是在交叉审理过程中,我们坚持按照“二十四字”方针进行审理,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宽严相济、合情合理;民主集
关于对申诉案件异地交叉审理的思考
本文2010-08-17 10:49:25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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